[发明专利]一种肉类食品保鲜剂在审
申请号: | 201711332404.0 | 申请日: | 2017-12-13 |
公开(公告)号: | CN108094501A | 公开(公告)日: | 2018-06-01 |
发明(设计)人: | 白靖 | 申请(专利权)人: | 安徽晴阳翔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A23B4/20 | 分类号: | A23B4/20;A23B4/22;A23B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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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239400 安*** | 国省代码: | 安徽;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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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肉类食品 保鲜剂 植酸钠 食品加工技术领域 山梨醇脂肪酸酯 纯天然绿色 二氧化硅粉 生产成本低 无毒副作用 瓜尔豆胶 绞股蓝草 抗氧化性 氢氧化钠 原料组成 茶多酚 甘氨酸 海藻糖 溶菌酶 重量份 保质期 肉制品 蜂蜡 护色 添加剂 | ||
本发明涉及食品加工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肉类食品保鲜剂。该种肉类食品保鲜剂,由如下按照重量份的原料组成:植酸钠18~35份、甘氨酸12~20份、氢氧化钠3~9份、海藻糖12~27份、溶菌酶1.4~3.8份、茶多酚0.3~2.1份、蜂蜡5~9份、绞股蓝草1.3~2.5份、瓜尔豆胶1~6份、二氧化硅粉2~8份和山梨醇脂肪酸酯1~5份。该种肉类食品保鲜剂的原料廉价易得,生产成本低,安全性高,无毒副作用,添加的植酸钠为纯天然绿色添加剂,有较强的抗氧化性和护色性,能有效延长肉制品的保质期。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食品加工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肉类食品保鲜剂。
背景技术
食品保鲜剂是指用于防止食品在储存、流通过程中,由于微生物繁殖引起的变质,或由于储存销售条件不善,食品内在品质发生劣变、色泽下降,为提高保存期,延长食用价值而在食品中使用的添加剂。随着肉制品加工行业竞争的不断加剧,大型肉制品加工企业间并购整合与资本运作日趋频繁,国内优秀的肉制品加工生产企业越来越重视对行业市场的研究,特别是对产业发展环境和产品购买者的渗入研究,食品保鲜剂随之越来越受到肉制品企业的重视。然而现有的肉制品保鲜剂保鲜效果较差,含有一定毒性,长期食用,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不利影响。
发明内容
本发明目的在于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一种肉类食品保鲜剂。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发明提供了一种肉类食品保鲜剂,由如下按照重量份的原料组成:植酸钠18~35份、甘氨酸12~20份、氢氧化钠3~9份、海藻糖12~27份、溶菌酶1.4~3.8份、茶多酚0.3~2.1份、蜂蜡5~9份、绞股蓝草1.3~2.5份、瓜尔豆胶1~6份、二氧化硅粉2~8份和山梨醇脂肪酸酯1~5份。
所述肉类食品保鲜剂,由如下按照重量份的原料组成:植酸钠22~31份、甘氨酸15~18份、氢氧化钠4~8份、海藻糖15~20份、溶菌酶1.6~3.1份、茶多酚0.5~1.3份、蜂蜡6~8份、绞股蓝草1.7~2.2份、瓜尔豆胶2~5份、二氧化硅粉3~6份和山梨醇脂肪酸酯2~4份。
所述肉类食品保鲜剂,由如下按照重量份的原料组成:植酸钠25份、甘氨酸16份、氢氧化钠6份、海藻糖17份、溶菌酶2.2份、茶多酚0.8份、蜂蜡7份、绞股蓝草1.9份、瓜尔豆胶3份、二氧化硅粉4份和山梨醇脂肪酸酯3份。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该种肉类食品保鲜剂的原料廉价易得,生产成本低,安全性高,无毒副作用,添加的植酸钠为纯天然绿色添加剂,有较强的抗氧化性和护色性,能有效延长肉制品的保质期。
具体实施方式
本发明采取以下技术方案来实现:该种肉类食品保鲜剂,由如下按照重量份的原料组成:植酸钠18~35份、甘氨酸12~20份、氢氧化钠3~9份、海藻糖12~27份、溶菌酶1.4~3.8份、茶多酚0.3~2.1份、蜂蜡5~9份、绞股蓝草1.3~2.5份、瓜尔豆胶1~6份、二氧化硅粉2~8份和山梨醇脂肪酸酯1~5份。
作为本发明的优选方案,肉类食品保鲜剂由如下按照重量份的原料组成:植酸钠22~31份、甘氨酸15~18份、氢氧化钠4~8份、海藻糖15~20份、溶菌酶1.6~3.1份、茶多酚0.5~1.3份、蜂蜡6~8份、绞股蓝草1.7~2.2份、瓜尔豆胶2~5份、二氧化硅粉3~6份和山梨醇脂肪酸酯2~4份。
作为本发明的优选方案,肉类食品保鲜剂由如下按照重量份的原料组成:植酸钠25份、甘氨酸16份、氢氧化钠6份、海藻糖17份、溶菌酶2.2份、茶多酚0.8份、蜂蜡7份、绞股蓝草1.9份、瓜尔豆胶3份、二氧化硅粉4份和山梨醇脂肪酸酯3份。
该种肉类食品保鲜剂的原料廉价易得,生产成本低,安全性高,无毒副作用,添加的植酸钠为纯天然绿色添加剂,有较强的抗氧化性和护色性,能有效延长肉制品的保质期。
以上详细描述了本发明的较佳具体实施例。应当理解,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就可以根据本发明的构思作出诸多修改和变化。因此,凡本技术领域中技术人员依本发明的构思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实验可以得到的技术方案,皆应在由权利要求书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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