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内燃机的爆震控制装置有效
申请号: | 201110308329.0 | 申请日: | 2011-09-29 |
公开(公告)号: | CN102444525A | 公开(公告)日: | 2012-05-09 |
发明(设计)人: | 松岛裕平;叶狩秀树;斋藤敏克;江角圭太郎;楠友邦 | 申请(专利权)人: | 三菱电机株式会社;马自达汽车株式会社 |
主分类号: | F02P5/152 | 分类号: | F02P5/152 |
代理公司: | 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31100 | 代理人: | 侯颖媖 |
地址: | 日本*** | 国省代码: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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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内燃机 控制 装置 | ||
1.一种内燃机的爆震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爆震传感器,该爆震传感器检测内燃机的爆震所导致的振动;
爆震信号归一化单元,该爆震信号归一化单元将从所述爆震传感器的输出信号提取的爆震信号归一化;
爆震判定阈值设定单元,该爆震判定阈值设定单元基于归一化后的所述爆震信号来设定爆震判定阈值;
爆震强度运算单元,该爆震强度运算单元基于归一化后的所述爆震信号和设定后的所述爆震判定阈值来算出爆震强度;
爆震判定单元,该爆震判定单元基于算出的所述爆震强度来判定爆震的有无;以及
爆震修正量运算单元,该爆震修正量运算单元在利用所述爆震判定单元判定为发生爆震的情况下,算出对所述算出的爆震强度进行修正的爆震修正量,
所述爆震信号归一化单元通过将所述爆震信号除以所述爆震信号的平均值,将所述爆震信号的标准差归一化。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内燃机的爆震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标准差归一化单元,该标准差归一化单元将从所述爆震传感器的输出信号提取的爆震信号的标准差归一化,得到标准差归一化后爆震信号;以及
平均值归一化单元,该平均值归一化单元通过将由所述标准差归一化单元得到的标准差归一化后爆震信号线性映射为预定的值,将所述爆震信号的平均值归一化。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内燃机的爆震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
将由所述平均值归一化单元处理的信号的平均值线性映射为预定的值的处理重复进行预定次数。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内燃机的爆震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标准差归一化单元在爆震控制的执行被禁止的状态下,使用所述爆震控制的执行刚被禁止之前的所述爆震信号的平均值,将所述爆震信号的标准差归一化。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内燃机的爆震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
由所述爆震修正量运算单元算出的爆震修正量,是使用由所述爆震强度运算单元算出的爆震强度和由所述爆震信号归一化单元归一化之前的爆震信号,对由所述爆震强度运算单元运算的所述爆震强度进行了修正的量。
6.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内燃机的爆震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
由所述爆震修正量运算单元算出的爆震修正量,是使用由所述爆震强度运算单元算出的爆震强度和由所述爆震信号归一化单元归一化之前的爆震信号,对由所述爆震强度运算单元运算的所述爆震强度进行了修正的量。
7.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内燃机的爆震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标准差归一化单元在爆震控制的执行被禁止的状态下,使用所述爆震控制的执行刚被禁止之前的所述爆震信号的平均值,将所述爆震信号的标准差归一化。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内燃机的爆震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
由所述爆震修正量运算单元算出的爆震修正量,是使用由所述爆震强度运算单元算出的爆震强度和由所述爆震信号归一化单元归一化之前的爆震信号,对由所述爆震强度运算单元运算的所述爆震强度进行了修正的量。
9.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内燃机的爆震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
由所述爆震修正量运算单元算出的爆震修正量,是使用由所述爆震强度运算单元算出的爆震强度和由所述爆震信号归一化单元归一化之前的爆震信号,对由所述爆震强度运算单元运算的所述爆震强度进行了修正的量。
10.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内燃机的爆震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
由所述爆震修正量运算单元算出的爆震修正量,是使用由所述爆震强度运算单元算出的爆震强度和由所述爆震信号归一化单元归一化之前的爆震信号,对由所述爆震强度运算单元运算的所述爆震强度进行了修正的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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