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倾斜竹节桩与竖直管桩的组合支护结构有效
申请号: | 202021809554.3 | 申请日: | 2020-08-26 |
公开(公告)号: | CN212506310U | 公开(公告)日: | 2021-02-09 |
发明(设计)人: | 郑刚;吴小波;周海祚;刘照朋;何晓佩;刘鑫菊;李松昊;郭知一 | 申请(专利权)人: | 天津大学 |
主分类号: | E02D17/04 | 分类号: | E02D17/04 |
代理公司: | 天津市北洋有限责任专利代理事务所 12201 | 代理人: | 张建中 |
地址: | 300072*** | 国省代码: | 天津;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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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倾斜 竹节 竖直 组合 支护 结构 | ||
1.一种倾斜竹节桩与竖直管桩的组合支护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由管桩和竹节桩交替排列构成的排桩支护结构;所述管桩和所述竹节桩沿基坑边沿内侧设置,在所述管桩和所述竹节桩的桩顶上设有冠梁;所述竹节桩,其轴线倾斜于水平面且其下部向基坑内倾斜,其桩身外表面设有若干垂直于其轴线的环形凸起,环形凸起内设有环形加强筋;所述管桩的轴线垂直于水平面;所述管桩的桩顶中心连线与所述竹节桩的桩顶中心连线平行或重合。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倾斜竹节桩与竖直管桩的组合支护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管桩的轴线与所述竹节桩的轴线之间的夹角角度≤30°。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倾斜竹节桩与竖直管桩的组合支护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管桩的桩底深度为2~2.5倍基坑开挖深度。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倾斜竹节桩与竖直管桩的组合支护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竹节桩的桩底深度为2~2.5倍基坑开挖深度。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倾斜竹节桩与竖直管桩的组合支护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竹节桩的环形凸起沿轴线方向间距逐渐减小。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倾斜竹节桩与竖直管桩的组合支护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管桩桩径为300~600mm;所述竹节桩的桩径为300~600mm,所述竹节桩的环形凸起凸出桩身表面的高度为桩径的10%~30%。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倾斜竹节桩与竖直管桩的组合支护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冠梁的宽度方向边缘超出所述管桩和所述竹节桩的桩顶边缘,所述冠梁的高度大于等于管桩桩径的0.6倍或竹节桩桩径的0.6倍。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倾斜竹节桩与竖直管桩的组合支护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冠梁的宽度方向边缘单侧超出所述管桩和所述竹节桩的桩顶边缘的尺寸为:1/2管桩的桩径或1/2竹节桩桩径。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倾斜竹节桩与竖直管桩的组合支护结构,其特征在于,环形凸起由上锥面和下锥面共底面构成,且上锥面的锥度大于下锥面的锥度。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倾斜竹节桩与竖直管桩的组合支护结构,其特征在于,设管桩长度为L,在管桩的桩顶中心连线外侧且距离管桩的桩顶中心连线0.2L处设置水泥搅拌桩隔水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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