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具有隔离杆的机械手有效
申请号: | 201720774975.9 | 申请日: | 2017-06-29 |
公开(公告)号: | CN206899281U | 公开(公告)日: | 2018-01-19 |
发明(设计)人: | 何建超 | 申请(专利权)人: | 襄阳元创汽车零部件实业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B25J19/06 | 分类号: | B25J19/06;B25J18/00 |
代理公司: | 上海精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31253 | 代理人: | 冯子玲 |
地址: | 441000 湖北*** | 国省代码: | 湖北;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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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具有 隔离 机械手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机械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具有隔离杆的机械手。
背景技术
工业机械手在工业自动化中广泛使用,它通常有几个自由度,用以抓取或移动物体,现在的工业生产中普遍所使用的机械手臂上均不具有保护隔离杆,在机械手工作时,若是工作人员不小心将手伸入到机械手的工作范围内,会对工作人员造成不必要的损伤。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机械手臂上均不具有保护隔离杆的缺点,而提出的一种具有隔离杆的机械手。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了如下技术方案:
设计一种具有隔离杆的机械手,包括第一机体,所述第一机体的顶部设置有第二机体,且第二机体远离第一机体的一端设置有机头,所述第二机体的两侧均水平设置有螺杆,所述螺杆的外部活动套设有杆体,且杆体的中部开设有与螺杆配合连接的第二螺纹孔,所述第二螺纹孔的侧边插设有第一螺栓,所述杆体两端的侧边均开设有安装槽,且两个安装槽位于杆体的不同侧;
所述安装槽内部靠近第二螺纹孔的一端设置有固定杆,所述固定杆的外部活动套设有活动杆,所述活动杆上开设有与固定杆配合连接的通孔,所述活动杆远离固定杆的一端与杆体之间通过弹簧连接,所述安装槽中部的侧壁上水平开设有第一螺纹孔,所述第一螺纹孔内设置有第二螺栓。
优选的,所述第二螺栓上设置有限位块,且限位块位于安装槽的内侧,所述限位块的直径大于第一螺纹孔的直径。
优选的,所述杆体的外侧壁上开设有凹槽,所述凹槽内嵌设有荧光板。
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具有隔离杆的机械手,有益效果在于:在使用时,杆体可绕着螺杆转动,并且可通过第一螺栓对杆体的位置进行固定,这样可对杆体的倾斜角度进行调节,便于防护使用,并且在需要使用时,可将第二螺栓向内部拧动,这样可将活动杆从安装槽内抵出,这样设置可增加杆体的防护和隔离范围,便于实际使用,这样设置可有效减少意外损伤的发生。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具有隔离杆的机械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图1中的A部结构示意图。
图中:第一机体1、第一螺栓2、第二机体3、第二螺栓4、机头5、荧光板6、凹槽7、杆体8、第一螺纹孔9、限位块10、第二螺纹孔11、螺杆12、固定杆13、通孔14、活动杆15、安装槽16、弹簧17。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
参照图1-2,一种具有隔离杆的机械手,包括第一机体1,所述第一机体1的顶部设置有第二机体3,且第二机体3远离第一机体1的一端设置有机头5,所述第二机体3的两侧均水平设置有螺杆12,所述螺杆12的外部活动套设有杆体8,且杆体8的中部开设有与螺杆12配合连接的第二螺纹孔11,所述杆体8的外侧壁上开设有凹槽7,所述凹槽7内嵌设有荧光板6,荧光板6具有较好的警示效果,便于过往车辆查看,所述第二螺纹孔11的侧边插设有第一螺栓2,所述杆体8两端的侧边均开设有安装槽16,且两个安装槽16位于杆体8的不同侧。
所述安装槽16内部靠近第二螺纹孔11的一端设置有固定杆13,所述固定杆13的外部活动套设有活动杆15,所述活动杆15上开设有与固定杆13配合连接的通孔14,所述活动杆15远离固定杆13的一端与杆体8之间通过弹簧17连接,所述安装槽16中部的侧壁上水平开设有第一螺纹孔9,所述第一螺纹孔9内设置有第二螺栓4,所述第二螺栓4上设置有限位块10,且限位块10位于安装槽16的内侧,所述限位块10的直径大于第一螺纹孔9的直径,这样设置可对第二螺栓4的位置进行限定,避免第二螺栓4从第一螺纹孔9内脱落的情况。
工作原理:在使用时,杆体8可绕着螺杆12转动,并且可通过第一螺栓2对杆体8的位置进行固定,这样可对杆体8的倾斜角度进行调节,并且在需要使用时,可将第二螺栓4向内部拧动,这样可将活动杆15从安装槽16内抵出,这样设置可增加杆体8的防护和隔离范围,便于实际使用。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实用新型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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