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组合式快餐食品无效
申请号: | 201410121719.0 | 申请日: | 2014-03-28 |
公开(公告)号: | CN103859304A | 公开(公告)日: | 2014-06-18 |
发明(设计)人: | 吴金河 | 申请(专利权)人: | 吴金河 |
主分类号: | A23L1/164 | 分类号: | A23L1/164;A23L1/212;A23L1/216;A23L1/28;A23L1/20;A23L1/32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510000 广东省***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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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组合式 快餐 食品 | ||
1.一种组合式快餐食品,由4至40种主要食材和其他辅助食材组成,其特征是将主要食材分成2至20组分别烹制后分层放入卷状或圆柱状可食用外皮内,并用可食用的内层垫片或米饭隔开。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快餐食品,其特征在于:其内部各食材组之间应是用垫片或米饭分层隔开。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垫片,其特征在于:由食材切削或烹制而成,以水平或垂直或倾斜方式放置在外皮内部的各食材组之间。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快餐食品,其特征在于:其外皮应为卷状或圆柱状,底部和周围封闭,上方开口。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快餐食品,其特征在于:在垂直状态,其高度大于直径。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快餐食品,其特征在于:整体全部由可食用食材或其制品组装而成。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快餐食品,其特征在于:其各组成部分应是将食材分组后分别烹制成熟至可直接食用的程度。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4至40种主要食材,其特征在于:其所述的4至40种主要食材,包括蔬菜、水果、肉类、蛋类、水产类、米面豆乳类、主食西点类,其他辅助食材调味品、油类、酱类、香料类不计入4至40种的数量,但可以用来烹制或调味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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