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公共交通工具用防盗型自动安全锤无效
申请号: | 201020213789.6 | 申请日: | 2010-06-03 |
公开(公告)号: | CN201784565U | 公开(公告)日: | 2011-04-06 |
发明(设计)人: | 朱哲岐;任凌云;苏玲宏;崔洪斌 | 申请(专利权)人: | 朱哲岐;任凌云;苏玲宏;崔洪斌 |
主分类号: | B60R21/02 | 分类号: | B60R21/02 |
代理公司: | 北京同恒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1275 | 代理人: | 谢殿武 |
地址: | 400044 重庆市沙坪坝区*** | 国省代码: | 重庆;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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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公共 交通工具 防盗 自动 安全 | ||
1.一种公共交通工具用防盗型自动安全锤,其特征在于:包括支架、锤头和锤杆,所述支架上以在圆周方向固定轴向可往复滑动的方式设置一支杆,所述支杆通过与其在轴向固定配合的滑键沿锤杆横向穿过其尾端与锤杆在圆周方向固定配合,锤杆设置使其具有绕支杆转动趋势的蓄能弹性部件,支架上设置限制锤杆沿支杆轴向移动的限位装置。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公共交通工具用防盗型自动安全锤,其特征在于:支杆设置有驱动其沿轴向滑动的锤头激发装置,所述滑键脱离啮合的行程小于锤头激发装置驱动支杆轴向移动的最大行程。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公共交通工具用防盗型自动安全锤,其特征在于:所述蓄能弹性部件为扭簧,所述扭簧外套于支杆,一端作用于锤杆并对锤杆施加使其绕支杆转动的预紧力,扭簧另一端固定。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公共交通工具用防盗型自动安全锤,其特征在于:所述锤头激发装置包括相互啮合的齿轮和齿条,所述齿条与支杆在轴向固定,齿轮以可绕自身轴线转动的方式设置在支架上,所述齿轮上固定设置操纵杆。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公共交通工具用防盗型自动安全锤,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架为箱体结构,包括底板、顶盖、后侧板和两个侧壁,所述支杆担在两个侧壁与其以在圆周方向固定轴向可往复滑动的方式配合,支杆一端延伸出一侧壁并设置齿条,齿轮通过齿轮支座设置在支杆延伸出的侧壁外侧上;所述锤杆与支杆在圆周方向通过滑键固定配合后靠向底板,所述钮簧对锤杆施加向后侧板转动的预紧力,所述后侧板设置与锤头对应的敲击口。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公共交通工具用防盗型自动安全锤,其特征在于:所述顶盖设置平行于支杆的开口槽,所述操纵杆一端固定连接齿轮,另一端折弯后嵌入开口槽,所述锤杆前端延伸出锤头并位于操纵杆折弯端部与底板之间。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公共交通工具用防盗型自动安全锤,其特征在于:所述滑键与支杆制成一体。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公共交通工具用防盗型自动安全锤,其特征在于:所述限位装置为支架内设置用于限制锤杆沿支杆轴向移动的轨道。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公共交通工具用防盗型自动安全锤,其特征在于:所述顶盖为与锤头运动轨迹相适应的圆弧面结构,所述轨道为弧面内表面沿弧面设置的轨道槽,所述锤杆延伸出锤头的端部以可滑动的方式嵌入轨道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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