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由鸽体制取的食用保健品及其生产工艺无效
| 申请号: | 94104702.4 | 申请日: | 1994-04-25 |
| 公开(公告)号: | CN1095235A | 公开(公告)日: | 1994-11-23 |
| 发明(设计)人: | 任圣启 | 申请(专利权)人: | 任圣启;周才根 |
| 主分类号: | A23L1/315 | 分类号: | A23L1/315;A23L1/30 |
| 代理公司: | 青海省专利服务中心 | 代理人: | 王弘,范远明 |
| 地址: | 810007 青海省*** | 国省代码: | 青海;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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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体制 食用 保健品 及其 生产工艺 | ||
1、一种由鸽体制取的食用保健品,其特征在于:这种食用保健品的原料为成鸽鸽头或乳鸽全体,也可同时由二者组成,其成品为略呈不透明的乳液状或白色晶体。
2、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成品为乳液状的食用保健品的生产工艺,其特征在于:原料经脱毛,然后粉碎,蒸馏水浸提,紫外线消毒。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工艺,其特征在于:浸提工序中粉碎后的原料需浸泡24-48小时。
4、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成品为白色晶体的食用保健品的生产工艺,其特征在于:原料不经脱毛,直接放入盐酸溶液中水解为糊状,用活性碳脱色,将上述糊状体中和至PH=6.8-7,用盐酸溶解然后再次进行脱色和中和,使PH=7自然结晶。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工艺,其特征在于:盐酸水解工序中酸液的浓度为45-60%,第二次酸解盐酸用量为二当量,第一次脱色时使用的活性碳量为总液体量的2%(重量百分比),第二次脱色时使用的活性碳量为总液体量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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