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可控硅模块有效
申请号: | 201520534114.4 | 申请日: | 2015-07-22 |
公开(公告)号: | CN204991705U | 公开(公告)日: | 2016-01-20 |
发明(设计)人: | 张鹏;刘海涛 | 申请(专利权)人: | 靖江市东达铝业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H01L25/11 | 分类号: | H01L25/11;H01L23/367 |
代理公司: | 靖江市靖泰专利事务所 32219 | 代理人: | 陆平 |
地址: | 214500 江*** | 国省代码: | 江苏;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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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可控硅 模块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可控硅模块,适用于造纸工业、橡胶和塑料工业、印刷机主传动、轧机传动、纺织机械、传输机械、钢铁工业中的剪床驱动等应用领域。
背景技术
在直流传动领域中,现有技术需要采用SIEMENS2000A以上装置并联才能实现,传统的串联风道结构形式,散热效果差;为了保证散热效果,驱动更大的直流系统会导致整个系统的占用空间大。
发明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要解决上述技术问题。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这样实现的:一种可控硅模块,包括可控硅柜,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可控硅柜内前方和后方均设置有箱前立柱,可控硅柜内左侧和右侧均设置有箱侧立柱,可控硅柜的后板上方设置有可控硅装配体,可控硅装配体包括三组等距布置的底板,每组底板的前方从上到下均依次设置有阴极底板A、阳极底板A、阴极底板B、阳极底板B,其中阴极底板A和阴极底板B的前方均设置有阴极,阳极底板A和阳极底板B的前方均设置有阳极。
所述的底板为船型结构,船型结构的左下角斜散热板和船型结构的右下角斜散热板沿船型结构的中心线对称布置,斜散热板的上方和下方设置有对称布置的散热板;船型结构的上方设置有沿船型结构中心线对称布置的竖散热板;船型结构的左上角设置有斜散热板,斜散热板的顶端设置有异形结构,异形结构由开口向左的C形块和开口向上的C形块拼成,船型结构的左上角斜散热板和船型结构的右上角斜散热板沿船型结构的中心线对称布置,船型结构的左上角异形结构和船型结构的右上角异形结构沿船型结构的中心线对称布置;阴极底板A、阳极底板A、阴极底板B、阳极底板B的结构相同且均与底板对称布置。
所述的阳极底板A和阴极底板B之间的间距等于四倍的阴极底板A和阳极底板A之间的间距。
所述的阴极底板A和阳极底板A之间的间距等于阴极底板B和阳极底板B之间的间距。
本实用新型与西门子主控板配合使用,结构紧凑,占用空间小,能构成独特的并联风道散热系统,散热效果好,推广应用具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内部结构主视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的内部结构左视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的可控硅装配体三维图。
图4是图3的左视图。
图5是图3的俯视图。
图中:1.箱前立柱;2.可控硅装配体;3.阴极;4.阳极;5.箱侧立柱;201.底板;202.阴极底板A;203.阳极底板A;204.阴极底板B;205.阳极底板B。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说明,但不作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
一种可控硅模块,包括可控硅柜,所述的可控硅柜内前方和后方均设置有箱前立柱1,可控硅柜内左侧和右侧均设置有箱侧立柱5,可控硅柜的后板上方设置有可控硅装配体2,可控硅装配体2包括三组等距布置的底板201,每组底板201的前方从上到下均依次设置有阴极底板A202、阳极底板A203、阴极底板B204、阳极底板B205,其中阴极底板A202和阴极底板B204的前方均设置有阴极3,阳极底板A203和阳极底板B205的前方均设置有阳极4;所述的底板201为船型结构,船型结构的左下角斜散热板和船型结构的右下角斜散热板沿船型结构的中心线对称布置,斜散热板的上方和下方设置有对称布置的散热板;船型结构的上方设置有沿船型结构中心线对称布置的竖散热板;船型结构的左上角设置有斜散热板,斜散热板的顶端设置有异形结构,异形结构由开口向左的C形块和开口向上的C形块拼成,船型结构的左上角斜散热板和船型结构的右上角斜散热板沿船型结构的中心线对称布置,船型结构的左上角异形结构和船型结构的右上角异形结构沿船型结构的中心线对称布置,阴极底板A202、阳极底板A203、阴极底板B204、阳极底板B205的结构相同且均与底板201对称布置;所述的阳极底板A203和阴极底板B204之间的间距等于四倍的阴极底板A202和阳极底板A203之间的间距;所述的阴极底板A202和阳极底板A203之间的间距等于阴极底板B204和阳极底板B205之间的间距。
显然,上述实施例仅仅是为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所作的举例,而并非对实施方式的限定。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上述说明的基础上还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变化或变动,这里无需也无法对所有的实施方式予以穷举,而由此所引申出的显而易见的变化或变动仍处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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