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评价卷烟厂生产车间环境气息的方法无效
| 申请号: | 201410338226.2 | 申请日: | 2014-07-16 |
| 公开(公告)号: | CN104155412A | 公开(公告)日: | 2014-11-19 |
| 发明(设计)人: | 田海英;黄光富;宋金勇;齐海英;陈伟;程向红;王根发;赵红;邱建华;李怀奇 | 申请(专利权)人: | 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
| 主分类号: | G01N33/00 | 分类号: | G01N33/00 |
| 代理公司: | 郑州联科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 41104 | 代理人: | 时立新 |
| 地址: | 450000 *** | 国省代码: | 河南;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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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评价 卷烟厂 生产 车间 环境 气息 方法 | ||
1.一种评价卷烟厂生产车间环境气息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评价现场需满足正常的生产条件;
(2)选择模拟样品放置点;
(3)制备模拟样品;
(4)制备卷烟样品;选取正常环境下成品烟丝作为对照样品烟丝,与步骤(3)模拟样品采用相同的卷烟材料与卷制参数,将对照样与放置后的样品同时上卷烟机制成卷烟样品;
(5)卷烟评吸;按照《GB 5606.4-2005 卷烟 第4部分:感官技术要求》进行卷烟评吸,按照《GB/T 12311-2012 感官分析方法 三点检验》要求进行三点检验;
(6)样品放置点空气成分分析;在步骤(3)样品的放置点采集空气样品,按照《HJ T 400-2007 车内挥发性有机物和醛酮类物质采样测定方法》中的采样参数和分析条件对空气中的VOCs和醛酮类物质进行采样和分析;依据《GB/T18883-2002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中VOCs和醛酮类物质的限量标准,对每个样品放置点分别进行判定;
(7)结果判定;如果样品放置点模拟样品的卷烟评吸和空气成分分析同时满足相应标准,即卷烟评吸结果表明模拟样品与对照样品无显著差异,空气成分分析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要求,则该点的环境气息可以满足正常生产要求;否则,环境气息评价不通过,不能进行正常生产。
2.如权利要求1所述评价卷烟厂生产车间环境气息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3)中每个模拟样品放置点所需样品量为5~10kg;样品烟丝均匀平摊放置在1~4m2的PE或其它无毒无味材质的塑料袋上,放置时间为13~101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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