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向皮肤递送香料的组合物在审
申请号: | 201380014408.8 | 申请日: | 2013-03-21 |
公开(公告)号: | CN104203208A | 公开(公告)日: | 2014-12-10 |
发明(设计)人: | T·A·斯卡冯;J·J·李;M·A·弗利克金格;J·R·赛提 | 申请(专利权)人: | 宝洁公司 |
主分类号: | A61K8/73 | 分类号: | A61K8/73;A61Q5/02;A61Q19/10;A61K31/555;A61Q13/00;A61K8/46 |
代理公司: | 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31100 | 代理人: | 樊云飞 |
地址: | 美国俄*** | 国省代码: | 美国;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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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皮肤 递送 香料 组合 | ||
背景技术
清洁皮肤是千百年来一直进行的活动。随时间推移,皮肤清洁和用于清洁皮肤的相关方法涉及使用肥皂、表面活性剂等。当前,一种普及的皮肤清洁组合物形式为液体形式,通常称为沐浴剂。沐浴剂使用者享有这些组合物提供的便利;然而,体验并不理想。尽管用于清洁皮肤的组合物逐步发展,但与这些组合物相关的问题仍未解决。与用于皮肤清洁的当前组合物(尤其是沐浴剂组合物)和方法相关的许多问题没有被解决,并且对当今这些产品使用者而言仍是问题。
香料通常与沐浴剂相关联。这些香料起到多种作用。沐浴剂组合物内的香料覆盖和/或掩蔽沐浴剂组合物气味,具有令使用者愉悦的香味。沐浴剂组合物内的香料还向使用者表明产品有效。另外,沐浴剂组合物内的香料以非常小的量递送至皮肤。
虽然沐浴剂内的香料递送至皮肤,但是这些组合物的递送被相当差地实施。沐浴剂组合物内的大部分香料在使用者清洁期间被洗去,非常少的香料保持沉积在皮肤上以向使用者提供有益效果。此外,向使用者提供的该香料沉积有益效果没有最大化,因为这些材料的释放仅在沉积后开始,此时使用者可能仍具有与清洁相关联的清新感。
因此,需要提供具有长效香料组合物的沐浴剂。具体地,需要提供具有香料组合物的沐浴剂,所述香料组合物更有效地沉积,并且能够在使用者初始清洁后持久。本发明解决了这些需求。
发明内容
在一个实施例中,存在清洁组合物,所述组合物包含至少5%的表面活性剂、至少约25%的水、包含香料的环糊精配合物,所述香料包括多种香料原料,所述香料原料中至少一种选自龙涎酮、甲基紫罗酮、a-鸢尾酮、γ-甲基紫罗酮、2,4,4,7-四甲基-6,8-壬二烯-3-酮肟(Labienone Oxim)、开司米木麝香、δ-二氢大马酮、β-紫罗酮、二氢-β-紫罗酮、大马烯酮、反式-二氢大马酮和α-二氢大马酮,其中80%的多种香料原料具有至少0.70的FDV。在替代实施例中,存在用于递送稀释引发的香料绽香的清洁组合物,所述组合物包含:至少5%的表面活性剂、至少约25%的水、包含香料的环糊精配合物,所述香料包括香料原料,所述香料原料中至少一种具有至少约0.70的FDV,其中水与环糊精配合物的比率介于约15:1和1:1之间,其中所述清洁组合物具有至少130%的ARDON值。在另一个实施例中,存在清洁组合物,所述组合物包含至少5%的表面活性剂、至少约25%的水、包含香料的环糊精配合物,所述香料包括多种香料原料,所述香料原料中至少一种选自龙涎酮、甲基紫罗酮、a-鸢尾酮、γ-甲基紫罗酮、2,4,4,7-四甲基-6,8-壬二烯-3-酮肟、开司米木麝香、δ-二氢大马酮、β-紫罗酮、二氢-β-紫罗酮、大马烯酮、反式-二氢大马酮和α-二氢大马酮,其中80%的多种香料原料具有至少0.70的FDV,其中水与环糊精配合物的比率介于约15:1和1:1之间,其中所述清洁组合物具有至少130%的ARDON值。在另一个实施例中,存在清洁组合物,所述组合物包含:至少5%的表面活性剂、至少约25%的水、包含香料的环糊精配合物,所述香料包括多种香料原料,所述香料原料中至少一种选自龙涎酮、甲基紫罗酮、a-鸢尾酮、γ-甲基紫罗酮、2,4,4,7-四甲基-6,8-壬二烯-3-酮肟、开司米木麝香、δ-二氢大马酮、β-紫罗酮、二氢-β-紫罗酮、大马烯酮、反式-二氢大马酮和α-二氢大马酮,其中所述环糊精配合物在掺入到清洁组合物中之前,具有至少90%的配合度。
附图说明
图1为示出稀释度相对于层状体积的图示。
具体实施方式
本文所公开的量纲和值不可理解为严格限于所引用的精确值。相反,除非另外指明,每个这样的量纲旨在表示所述的值以及围绕该值功能上等同的范围。例如,公开为“40mm”的量纲旨在表示“约40mm”。
具体实施方式中的所有引用文献的相关部分均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任何文献的引用不可解释为对其作为本发明的现有技术的认可。当本书面文献中术语的任何含义或定义与引入本文以供参考的文献中的术语的任何含义或定义冲突时,将以赋予本书面文献中的术语的含义或定义为准。
虽然本说明书通过特别指出并清楚地要求保护本发明的权利要求书作出结论,但据信通过下列说明将更好地理解本发明。
本发明的装置、设备、方法、组分和/或组合物可包括、由或基本由本发明的组分及本文所述的其它成分组成。如本文所用,“基本上由…组成”是指所述装置、设备、方法、组件和/或组分可包括附加成分,但前提条件是附加成分不会实质性改变受权利要求书保护的装置、设备、方法、组件和/或组分的基本特性和新颖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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