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五氟磺草胺和莎稗磷除草组合物无效
申请号: | 201310040444.3 | 申请日: | 2013-02-02 |
公开(公告)号: | CN103098821A | 公开(公告)日: | 2013-05-15 |
发明(设计)人: | 朱刚;刘鹏;冷忠国;陈佛祥;张志伟;王礼文 | 申请(专利权)人: | 广东中迅农科股份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A01N57/14 | 分类号: | A01N57/14;A01N43/90;A01P13/00 |
代理公司: | 东莞市中正知识产权事务所 44231 | 代理人: | 张汉青 |
地址: | 516000 广东省***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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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五氟磺草胺 莎稗磷 除草 组合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水稻田除草剂组合物,是以五氟磺草胺和莎稗磷为有效成分,用于防除水稻田一年生杂草。
背景技术
化学方法除草是农业上控制杂草的主要手段之一。近年来,由于一些除草剂品种大面积单独使用,已经导致很多杂草产生抗药性。同时,杂草发生时的草相复杂,不仅一年生和多年生杂草混生,草本、藤本和灌木兼有,而且杂草出苗参差不齐,种子,低龄、高龄杂草交错发生,所以除草剂品种单独使用时,均会表现出某一方面的缺陷和局限性。
五氟磺草胺为芽后稻田用广谱除草剂,可有效防除稗草、千金子以及一年生莎草科杂草,并对众多阔叶杂草有效,持效期长。同时,其亦可防除稻田中抗苄嘧磺隆杂草,且对许多阔叶及莎草科杂草与稗草等具有残留活性,为目前稻田用除草剂中杀草谱最广的品种。但是,五氟磺草胺为强乙酰乳酸合成酶抑制剂,药剂呈现较慢,需一定时间杂草才逐渐死亡。
莎稗磷,属有机磷类选择性内吸传导型除草剂。通过植物的幼芽和地下茎吸收,抑制细胞裂变伸展,使杂草新叶不易抽出,生长停止,最后枯死。对正萌发的杂草效果最好,对已长大的杂草效果较差。杂草受药后生长停止,叶片深绿,有时脱色,叶片变短而厚,极易折断,心叶不易抽出,最后整株枯死。能有效防除3叶期内的稗草和莎草科杂草,对水稻安全。适用于水稻田防除一年生禾本科杂草和莎草,如稗草、光头稗、千金子、碎米莎草、异型莎草、鸭舌草、飘拂草、尖瓣花等。
五氟磺草胺和莎稗磷单一使用时,均有一定的缺陷和局限性。
本发明人对五氟磺草胺和莎稗磷的混配进行了深入研究,在大量的室内配方筛选试验和大田药效试验的基础上,发现五氟磺草胺和莎稗磷进行混配,在一定的混配比例范围内对水稻田杂草表现出明显的增效作用,经进一步研究,完成了本发明。
五氟磺草胺和莎稗磷的混配以及应用目前尚无报道。
发明内容
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本发明的目的在于解决上述除草剂实际使用中的不足,提供一种高效、低毒、低成本、速效性好,且持效期长,有利于稻田杂草综合治理的除草组合物。
本发明的另一目的是提供将该除草组合物应用于防除水稻田一年生杂草。
技术方案: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发明提供一种以五氟磺草胺和莎稗磷为有效成分的除草组合物,五氟磺草胺与莎稗磷的重量份数比为5:1~1:5,优选重量份数比为1:2。
所述的除草组合物可按照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方法,配制成悬浮剂、油悬浮剂、水乳剂、可湿性粉剂、水分散粒剂等适合农业使用的应用剂型。
所述的除草组合物还含有配制农药制剂所需的农业上可接受的农药助剂,选自溶剂、乳化剂、润湿剂、稳定剂、分散剂、渗透剂、增稠剂、消泡剂、防冻剂、崩解剂、粘结剂、填充剂、载体、介质、表面活性剂中的一种或几种,均为已知物质,是农药制剂中常用的各种助剂,根据不同情况可以有所变化,并无特别限定。
所述的除草组合物各种应用剂型的生产工艺均属现有已知技术,在此不再赘述。
本发明提供的除草组合物,应用于防除水稻田一年生杂草。
本发明提供的除草组合物,通常采用定向喷雾的方法使用,也可以根据需要采用农业上应用的其他使用技术。
本发明提供的除草组合物有如下有益效果。
1、本发明提供的除草组合物,在一定配比范围内表现出明显的增效作用,组合物的防治效果比单剂有了明显提高,降低了农药的使用剂量,减少了用药次数,降低了用药成本,减少了农药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2、本发明提供的除草组合物,两种有效成分的组合,扩大了除草谱,一次用药即可解决各种杂草问题,弥补了单剂使用时的缺陷和局限性。
3、本发明提供的除草组合物,两种有效成分作用机制各不相同,可以克服长期单一使用容易产生抗性的缺点,延长药剂的使用寿命,对杂草抗性的综合治理有着重要意义。
4、本发明提供的除草组合物,药效发挥迅速,持效期长,使用成本低,使用方便,省时省力,其推广应用有着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发明的目的、技术方案及优点更加简洁明了,本发明用以下具体实施例进行说明,但本发明绝非仅限于这些例子。以下所述仅为本发明较好的实施例,仅仅用于描述本发明,不能理解为对本发明的范围的限制。应当指出的是,凡在本发明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做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和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应以所附权利要求为准。
在这些实施例中,除另有说明外,所有百分比均为重量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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