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人体及物体除臭的产品在审
申请号: | 201410133276.7 | 申请日: | 2014-04-03 |
公开(公告)号: | CN103933117A | 公开(公告)日: | 2014-07-23 |
发明(设计)人: | 邓发强 | 申请(专利权)人: | 邓发强 |
主分类号: | A61K36/534 | 分类号: | A61K36/534;A61P1/02;A61P17/00;A61P31/10;A61K31/045;A61K31/167;A61K31/522;A61K31/616;A61K33/06 |
代理公司: | 东莞市科安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44284 | 代理人: | 周后俊 |
地址: | 422000 湖南省邵阳*** | 国省代码: | 湖南;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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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一种人体及物体除臭的产品,由下述重量比的原料制备而成,乙酰水杨酸100-115份,非那西丁70-80份,咖啡因16-18份,石膏粉90-110份,山黎醇90-110份,羧甲基纤维素钠(又名CMC)0.1-0.5份,冰片2-3份,薄荷9-11份,食用绿色素3-5份。将上述原料粉碎成300目,混合均匀成粉剂。使用时加水调成膏剂即可。本发明具有以下积极效果:用本品刷牙一天一次可除口臭,还可治疗口腔炎症;除脚臭只需涂1-2次能保持8-18个月内无臭味;除狐臭用一次可保持十天以上无臭味;除物臭用一次即可全部除去臭味;治脚气使用一次保留24小时,可保证1-3年内不复发。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人体 物体 除臭 产品 | ||
【主权项】:
一种人体及物体除臭的产品,其特征在于:由下述重量比的原料制备而成,乙酰水杨酸100‑115份,非那西丁70‑80份,咖啡因16‑18份,石膏粉90‑110份,山黎醇90‑110份,羧甲基纤维素钠(又名CMC)0.1‑0.5份,冰片2‑3份,薄荷9‑11份,食用绿色素3‑5份;将上述原料粉碎成250‑300目,混合均匀成粉剂或加水成膏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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