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电动车辆用电源系统无效

专利信息
申请号: 99803406.1 申请日: 1999-12-28
公开(公告)号: CN1291949A 公开(公告)日: 2001-04-18
发明(设计)人: 寺田润史;山本聪 申请(专利权)人: 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
主分类号: B60L11/18 分类号: B60L11/18
代理公司: 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 代理人: 黄依文
地址: 日本静冈*** 国省代码: 暂无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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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搜索关键词: 电动 车辆 用电 系统
【权利要求书】:

1.一种能求出充电式电池在循环使用时的当前的电池实际容量的电动车辆用电源系统,其特征在于,具有:进行上述充电式电池的恢复放电的放电手段;控制上述放电手段、以使由该放电手段进行的恢复放电由包含呈脉冲波形部分的放电电流来实施的放电控制手段;根据包含由上述脉冲波形电流进行恢复时放电容量的放电容量来求出上述充电式电池的实际容量的实际容量监测手段。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动车辆用电源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实际容量监测手段根据行驶引起的行驶时放电容量和上述恢复时放电容量之和,求出上述充电式电池的实际容量。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动车辆用电源系统,其特征在于,由呈脉冲波形的部分和呈恒定电流的部分组成的放电电流实施上述恢复放电。

4.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的任一项所述的电动车辆用电源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放电控制手段控制上述放电手段,使上述由放电手段进行的恢复放电分成两个阶段,其第1阶段的放电以比第2阶段的放电电流值要高的脉冲波形电流实施,第2阶段的放电以恒定电流实施,上述实际容量监测手段根据上述第1阶段放电结束时为止的放电容量,求出上述实际容量。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电动车辆用电源系统,其特征在于,上述放电控制手段控制上述放电手段,使上述第1阶段放电中的平均放电容量(功率)与上述第2阶段放电中的放电容量(功率)基本相等。

6.根据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电动车辆用电源系统,其特征在于,上述放电控制手段在电池电压达到规定电压时,从上述第1阶段放电切换成第2阶段放电。

7.根据权利要求4至6中的任一项所述的电动车辆用电源系统,其特征在于,上述实际容量监测手段在上次充电中途不停地进行到结束的情况下,以及在从电池初期或上次恢复放电起的充放电循环在规定次数以内的情况下,进行上述电池实际容量的监测。

8.根据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项所述的电动车辆用电源系统,其特征在于,设有将使上述放电手段执行恢复放电的要进行恢复信号输入上述放电控制手段的外部开关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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