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烤架式电器中的烟熏功能在审
申请号: | 202110235340.2 | 申请日: | 2021-03-03 |
公开(公告)号: | CN114680657A | 公开(公告)日: | 2022-07-01 |
发明(设计)人: | 克里斯托弗·T·马丁;克里斯托弗·史密斯;约翰·M·施泰因梅茨;乔舒亚·D·安东尼 | 申请(专利权)人: | 沙克忍者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
主分类号: | A47J37/06 | 分类号: | A47J37/06;A47J36/24;A47J36/00 |
代理公司: |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11240 | 代理人: | 王博 |
地址: | 美国马*** | 国省代码: | 暂无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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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架式 电器 中的 烟熏 功能 | ||
1.一种烹饪系统,包括:
壳体,所述壳体具有中空内部;
加热元件,所述加热元件能用以加热所述中空内部;
食物支撑表面,所述食物支撑表面布置在所述中空内部内;以及
可燃基质模块,所述可燃基质模块能可移除地定位在所述壳体中;
其中当定位在所述壳体中时,所述可燃基质模块布置成与所述中空内部流体连通,并且
其中当所述可燃基质模块定位在所述壳体中时,所述可燃基质模块设置成远离所述食物支撑表面。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烹饪系统,其中所述壳体还包括底座和盖,所述可燃基质模块能可移除地定位在所述盖中。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烹饪系统,还包括设置在所述壳体内的引燃源,其中当所述可燃基质模块定位在所述壳体中时,所述引燃源可操作地联接到所述可燃基质模块的引燃区。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烹饪系统,其中所述引燃源与所述加热元件分离。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烹饪系统,其中所述可燃基质模块的所述部分与所述引燃源分离开一定间隙。
6.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烹饪系统,还包括布置在所述引燃源与所述可燃基质模块之间的辐射屏蔽件,所述辐射屏蔽件具有直接邻近所述可燃基质模块的所述引燃区定位的开口。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烹饪系统,其中所述烹饪系统还包括与所述中空内部相关联的空气移动机构,并且所述可燃基质模块布置在所述空气移动机构的出口的径向外侧和下游。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烹饪系统,其中所述可燃基质模块还包括主体,所述主体包括具有至少一个隔室的中空内部。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烹饪系统,还包括布置在所述中空内部内以限定第一隔室和第二隔室的至少一个分隔件,所述分隔件包括多个开口,使得所述第一隔室和所述第二隔室布置成经由所述多个开口流体连通。
10.一种用于电烹饪系统的可燃基质模块,所述可燃基质模块包括:
主体,所述主体具有至少一个引燃开口和至少一个出口开口;以及
中空内部,所述中空内部限定在所述主体内且包括至少第一隔室和第二隔室,其中所述第一隔室的配置被选择为产生第一烟量,并且所述第二隔室的配置被选择为产生第二烟量,所述第二烟量大于所述第一烟量。
11.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可燃基质模块,其中所述第一隔室的所述配置被选择为持续小于或等于约20分钟产生烟。
12.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可燃基质模块,其中所述第二隔室的所述配置被选择为持续至少一小时产生烟。
13.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可燃基质模块,其中所述第一隔室的至少一个尺寸不同于所述第二隔室的至少一个尺寸。
14.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可燃基质模块,其中从所述主体的底座的平面垂直测量的所述第一隔室的高度大于所述第二隔室的高度。
15.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可燃基质模块,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引燃开口邻近所述第一隔室形成于所述主体中。
16.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可燃基质模块,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引燃开口在所述第二隔室上方的高度处形成于所述主体中。
17.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可燃基质模块,其中所述第一隔室和所述第二隔室由分隔件分离开,所述分隔件具有多个开口,使得所述第一隔室和所述第二隔室布置成流体连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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