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大跨度轨道梁、轨道梁系统和悬挂式交通系统有效
| 申请号: | 201922028760.4 | 申请日: | 2019-11-20 |
| 公开(公告)号: | CN211446409U | 公开(公告)日: | 2020-09-08 |
| 发明(设计)人: | 赵建阳;李自锋;张骎;何海洋;胡瑾;徐万鹏;李鑫鑫;龚艳林;许玉麒;郭世杰;郅建国;贾楸烽;孙继辉;冯昭君;门恩慧;王一帆;门聪慧 | 申请(专利权)人: | 中建空列(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 主分类号: | E01B25/22 | 分类号: | E01B25/22;B61B3/00 |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恒有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11576 | 代理人: | 郭文浩;尹文会 |
| 地址: | 100083 北京市海淀区成*** | 国省代码: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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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跨度 轨道 系统 悬挂 交通 | ||
1.一种大跨度轨道梁,包括轨道板、侧板、顶板,其特征在于,所述侧板包括顺次设置的第一结构部、第二结构部、第三结构部和第四结构部;
所述第一结构部包括第一变高部,所述第一变高部为向所述第二结构部方向的连续增高结构,所述第一变高部的最低高度为所述顶板的最低高度;
所述第二结构部包括第二变高部,所述第二变高部为向所述第三结构部方向的连续降低结构,所述第二变高部的最低高度为所述顶板的最低高度;
所述第三结构部包括第三变高部,所述第三变高部为向所述第四结构部方向的连续增高结构,所述第三变高部的最低高度为所述顶板的最低高度;
所述第四结构部包括第四变高部,所述第四变高部为向所述第三结构部方向的连续增高结构,所述第四变高部的最低高度为所述顶板的最低高度;
所述第一结构部与所述第二结构部的连接部设置有用于与立柱连接的轨道梁固定结构;所述第三结构部与所述第四结构部的连接部设置有用于与立柱连接的轨道梁固定结构。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大跨度轨道梁,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变高部与所述第二变高部关于所述第一结构部与所述第二结构部的连接部对称设置;所述第三变高部与所述第四变高部关于所述第三结构部与所述第四结构部的连接部对称设置。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大跨度轨道梁,其特征在于,第一峰状结构与第二峰状结构关于所述第二结构部与所述第三结构部的连接部对称设置;所述第一峰状结构由所述第一结构部和所述第二结构部构成;所述第二峰状结构由所述第三结构部和所述第四结构部构成。
4.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大跨度轨道梁,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结构部还包括第一平行部;所述第一平行部设置于所述第一变高部的高端与所述第二结构部的连接部之间;所述第一平行部的高度与所述第一变高部的最大高度一致;和/或
所述第二结构部还包括第二平行部;所述第二平行部设置于所述第二变高部的高端与所述第一结构部的连接部之间;所述第二平行部的高度与所述第二变高部的最大高度一致;和/或
所述第三结构部还包括第三平行部;所述第三平行部设置于所述第三变高部的高端与所述第四结构部的连接部之间;所述第三平行部的高度与所述第三变高部的最大高度一致;和/或
所述第四结构部还包括第四平行部;所述第四平行部设置于所述第四变高部的高端与所述第三结构部的连接部之间;所述第四平行部的高度与所述第四变高部的最大高度一致。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大跨度轨道梁,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结构部还包括第一连接部;所述第一连接部设置于所述第一变高部的低端侧;所述第一连接部的高度与所述第一变高部的最小高度一致;和/或
所述第二结构部还包括第二连接部;所述第二连接部设置于所述第二变高部的低端侧;所述第二连接部的高度与所述第二变高部的最小高度一致;和/或
所述第三结构部还包括第三连接部;所述第三连接部设置于所述第三变高部的低端侧;所述第三连接部的高度与所述第三变高部的最小高度一致;和/或
所述第四结构部还包括第四连接部;所述第四连接部设置于所述第四变高部的低端侧;所述第四连接部的高度与所述第四变高部的最小高度一致。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大跨度轨道梁,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结构部中所述第一连接部、所述第一变高部、所述第一平行部的长度比为11:39:30;和/或
所述第二结构部中所述第二平行部、所述第二变高部、所述第二连接部的长度比为28:25:12;和/或
所述第三结构部中所述第三连接部、所述第三变高部、所述第三平行部的长度比为12:25:28;和/或
所述第四结构部中所述第四平行部、所述第四变高部、所述第四连接部的长度比为30:39:11。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大跨度轨道梁,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变高部的斜率为0.1;和/或
所述第二变高部斜率为0.116;和/或
所述第三变高部斜率为0.116;和/或
所述第四变高部斜率为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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