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稻田养虾用增氧设备在审
| 申请号: | 201810565509.9 | 申请日: | 2018-06-04 |
| 公开(公告)号: | CN110547247A | 公开(公告)日: | 2019-12-10 |
| 发明(设计)人: | 吴艳蓉;杜德新;李良玉;魏文燕 | 申请(专利权)人: | 成都硕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 主分类号: | A01K63/04 | 分类号: | A01K63/04;C02F3/02;C02F3/10 |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 地址: | 611230 四川省*** | 国省代码: | 四川;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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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浮子 水下生物 曝气装置 太阳能板 好氧生物载体 复合植物 曝气管 嘴板 生物能 水质 稻田养虾 节能环保 罗氏沼虾 生物载体 养殖池塘 运行成本 增氧设备 增氧系统 增氧效果 上表面 竖直 增氧 太阳能 悬浮 水面 | ||
本发明公开了一种稻田养虾用增氧设备。所述的增氧系统包括曝气装置、太阳能板、好氧生物载体、浮子、复合植物性控菌鳄嘴板、水下生物载体和若干曝气管,所述的浮子悬浮在水面上,所述的太阳能板、曝气装置和好氧生物载体均设置在浮子上表面,所述的太阳能板与曝气装置相连,所述的水下生物载体设置在浮子下方,所述的若干曝气管竖直分布在浮子与水下生物载体四周,所述的复合植物性控菌鳄嘴板设置在浮子与水下生物载体之间,其上部为好氧生物载体,下部为水下生物载体。本发明结构简单、运行成本低、节能环保、改善水下水质、增氧效果明显,本发明运用太阳能和生物能,对罗氏沼虾养殖池塘进行深层水下增氧,改善水质。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稻田养虾用增氧设备。
背景技术
溶解氧是维持水环境生态平衡和有机物能够被生化分解的重要条件之一,是重要水质指标。曝气充氧技术综合了曝气氧化塘和氧化渠的原理,在水环境治理中可以加速水体复氧过程,使水体的自净过程始终处于好氧状态,提高好氧微生物的活力,同时充入的溶解氧可以迅速氧化有机物,以及厌氧降解时产生的物质,有效改善水体的黑臭状况,并且可以增强河道水体的紊动,减缓底泥释放磷的速度。
目前生产实践中用得比较多的曝气机主要有三类:鼓风曝气:其缺点是需要建设鼓风机房和曝气管网,成本高,不美观,安装维护不方便。机械曝气:其缺点是在水面曝气,增氧效果差,服务面积小,易损坏。射流曝气:其缺点是效率低,易堵塞,安装维护不太方便。罗氏沼虾养殖池塘水质,一般用曝气机改善,但一般曝气机较难处理到下层水质。
发明内容
本发明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提供了一种结构简单、运行成本低、节能环保、改善水下水质、增氧效果明显的一种稻田养虾用增氧设备。
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是:所述的一种稻田养虾用增氧设备的增氧系统包括曝气装置、太阳能板、好氧生物载体、浮子、复合植物性控菌鳄嘴板、水下生物载体和若干曝气管,所述的浮子悬浮在水面上,所述的太阳能板、曝气装置和好氧生物载体均设置在浮子上表面,所述的太阳能板与曝气装置相连,所述的水下生物载体设置在浮子下方,所述的若干曝气管竖直分布在浮子与水下生物载体四周,所述的复合植物性控菌鳄嘴板设置在浮子与水下生物载体之间,其上部为好氧生物载体,下部为水下生物载体。
所述的若干曝气管呈“C”形,若干曝气管矩阵分布,长向为7根,宽向为4根。
本发明结构简单、运行成本低、节能环保、改善水下水质、增氧效果明显,本发明运用太阳能和生物能,对罗氏沼虾养殖池塘进行深层水下增氧,改善水质。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发明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图1中A-A向结构示意图。
其中,附图标记对应的名称为:1是池塘壁,2是曝气管,3是浮子,4是水下生物载体,5是水面,6是池塘底,7是复合植物性控菌鳄嘴板。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说明和实施例对本发明作进一步说明,本发明的方式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实施例。
一种稻田养虾用增氧设备,所述的增氧系统包括曝气装置、太阳能板、好氧生物载体、浮子3、复合植物性控菌鳄嘴板7、水下生物载体4和若干曝气管2,所述的浮子3悬浮在水面5上,所述的太阳能板、曝气装置和好氧生物载体均设置在浮子3上表面,所述的太阳能板与曝气装置相连,所述的水下生物载体4设置在浮子3下方,所述的若干曝气管2竖直分布在浮子3与水下生物载体4四周,所述的复合植物性控菌鳄嘴板7设置在浮子3与水下生物载体4之间,其上部为好氧生物载体,下部为水下生物载体4。
所述的若干曝气管2由柔性材料制成,呈“C”形,若干曝气管2矩阵分布,长向为7根,宽向为4根。本实施例结构简单、运行成本低、节能环保、改善水下水质、增氧效果明显,运用太阳能和生物能,对罗氏沼虾养殖池塘进行深层水下增氧,改善水质。
上述实施例仅为本发明的优选实施方式之一,不应当用于限制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但凡在本发明的主体设计思想和精神上作出的毫无实质意义的改动或润色,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仍然与本发明一致的,均应当包含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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