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客车司机仓防撞支杆组件有效
申请号: | 201620057984.1 | 申请日: | 2016-01-21 |
公开(公告)号: | CN205344788U | 公开(公告)日: | 2016-06-29 |
发明(设计)人: | 盛建强;候苏军 | 申请(专利权)人: | 江阴市晨盛汽车附件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B60R19/02 | 分类号: | B60R19/02 |
代理公司: | 北京轻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1212 | 代理人: | 谈杰 |
地址: | 214400 江苏省无*** | 国省代码: | 江苏;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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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客车 司机 仓防撞 支杆 组件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客车司机仓防撞支杆组件,属于汽车制造领域。
背景技术
乘坐9人以上(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一般具有方形车厢,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的商用车,这类车型主要用于公共交通和团体运输使用。客车有单层的,也有双层的;有铰接的,也有牵引挂车型的。有两门、单门式,或备有行李舱。多数客车采用柴油机驱动,目前也有纯电动车,全金属车身。按照乘车人数计算所耗用的能源和所占的道路面积,公共交通车辆要比个人车辆经济,这是许多国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客车的主要原因之一。从世界范围而言,轿车制造和普及比较广泛,因此作为公共交通主体的客车制造业,无论是从设计理念还是设计技术,都表现出相当成熟,欧洲的客车技术水平和科研能力居世界首位。中国客车业的设计能力和制造水平,在国际上占有重要的位置。客车的司机仓位于客车的前端侧部,由于位置靠前且为方形框体,强度不高,在客车碰撞时,其框架易变形发生危险。
实用新型内容
针对现有技术存在的不足,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客车司机仓防撞支杆组件,支撑安全可靠,强度高。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采取的技术方案是,一种客车司机仓防撞支杆组件,包括三根平行设置的纵支柱Ⅰ、纵支柱Ⅱ、纵支柱Ⅲ,纵支柱Ⅰ和纵支柱Ⅱ之间设置有加强支撑柱组件;所述加强支撑柱组件包括上横杆和下横杆,上横杆与纵支柱Ⅱ呈锐角夹角,下横杆与纵支柱Ⅰ、纵支柱Ⅱ垂直设置;所述上横杆和下横杆之间设置有加强杆Ⅰ和加强杆Ⅱ,加强杆Ⅰ和加强杆Ⅱ与上横杆不平行,加强杆Ⅰ和加强杆Ⅱ不垂直于纵支柱Ⅰ;所述加强杆Ⅰ和加强杆Ⅱ与下横杆呈三角形设置;所述加强杆Ⅰ的上部在垂直距离上每隔100mm其水平距离相差3mm,延续的垂直高度为200mm,加强杆Ⅰ的下部在垂直距离上每隔100mm其水平距离相差4mm,延续的垂直高度为300mm。
优化的,上述客车司机仓防撞支杆组件,所述上横杆上部设置有上加强杆,上加强杆的下表面与上横杆的上表面焊接固定。
本实用新型的优点在于它能克服现有技术的弊端,结构设计合理新颖。将司机仓防撞支杆组件分为纵支柱Ⅰ、纵支柱Ⅱ、纵支柱Ⅲ、加强支撑柱组件,方便组装,避免了现有技术中整个框体重量较大带来的装配不便。纵支柱Ⅰ、纵支柱Ⅱ、纵支柱Ⅲ、加强支撑柱组件通过3D建模的方式进行模拟,在碰撞实验中,将其设计为弧形与直线型相结合的方式,并且其弧度经过计算得出最佳弧形配置,增强了支撑组件的整体强度,在碰撞中,降低变形,提高强度,增加了客车的安全性。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1为纵支柱Ⅰ、2为纵支柱Ⅱ、3为纵支柱Ⅲ、4为上横杆、5为下横杆、6为加强杆Ⅰ、7为加强杆Ⅱ、8为上加强杆。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与具体实施例进一步阐述本发明的技术特点。
本实用新型为一种客车司机仓防撞支杆组件,包括三根平行设置的纵支柱Ⅰ、纵支柱Ⅱ、纵支柱Ⅲ,纵支柱Ⅰ和纵支柱Ⅱ之间设置有加强支撑柱组件;所述加强支撑柱组件包括上横杆和下横杆,上横杆与纵支柱Ⅱ呈锐角夹角,下横杆与纵支柱Ⅰ、纵支柱Ⅱ垂直设置;所述上横杆和下横杆之间设置有加强杆Ⅰ和加强杆Ⅱ,加强杆Ⅰ和加强杆Ⅱ与上横杆不平行,加强杆Ⅰ和加强杆Ⅱ不垂直于纵支柱Ⅰ;所述加强杆Ⅰ和加强杆Ⅱ与下横杆呈三角形设置;所述加强杆Ⅰ的上部在垂直距离上每隔100mm其水平距离相差3mm,延续的垂直高度为200mm,加强杆Ⅰ的下部在垂直距离上每隔100mm其水平距离相差4mm,延续的垂直高度为300mm。所述上横杆上部设置有上加强杆,上加强杆的下表面与上横杆的上表面焊接固定。
本实用新型的优点在于它能克服现有技术的弊端,结构设计合理新颖。将司机仓防撞支杆组件分为纵支柱Ⅰ、纵支柱Ⅱ、纵支柱Ⅲ、加强支撑柱组件,方便组装,避免了现有技术中整个框体重量较大带来的装配不便。纵支柱Ⅰ、纵支柱Ⅱ、纵支柱Ⅲ、加强支撑柱组件通过3D建模的方式进行模拟,在碰撞实验中,将其设计为弧形与直线型相结合的方式,并且其弧度经过计算得出最佳弧形配置,增强了支撑组件的整体强度,在碰撞中,降低变形,提高强度,增加了客车的安全性。
当然,上述说明并非是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本实用新型也并不限于上述举例,本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的实质范围内,作出的变化、改型、添加或替换,都应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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