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智能电动夹爪有效
申请号: | 201520954297.5 | 申请日: | 2015-11-26 |
公开(公告)号: | CN205238051U | 公开(公告)日: | 2016-05-18 |
发明(设计)人: | 陈伟坚 | 申请(专利权)人: | 东莞技研新阳电子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B25J9/10 | 分类号: | B25J9/10 |
代理公司: | 东莞市说文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44330 | 代理人: | 欧阳剑 |
地址: | 523000 ***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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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智能 电动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电子产品装夹技术领域,特别是涉及一种智能电动夹爪。
背景技术
目前市面上已有不同规格的夹爪,但是大部分的夹爪都是气缸型的,夹持力是不可控的,对电子产品不能形成有效的保护,特别是电容,电容对夹持力的要求较高,不仅仅是电容一种电子产品,其它的很多产品也是需要控制夹持力的。目前每换一次电子元件,都得从新设计夹头,通用性不够高,对生产现场带来极为不方便。
有鉴于此,特提出本实用新型,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
实用新型内容
针对上述现有技术,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夹持力可控、不损伤产品、通用性高的智能电动夹爪。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智能电动夹爪,其包括基座、电机、主动摩擦轮、从动摩擦带轮、摩擦皮带、第一同步带轮、第二同步带轮、同步带、夹爪部,所述电机安装于基座上,所述主动摩擦轮安装于电机的输出轴,所述从动摩擦带轮与第一同步带轮同轴固定连接,所述第一同步带轮、第二同步带轮分别转动安装于基座,所述摩擦皮带与主动摩擦轮、从动摩擦带轮分别摩擦连接,所述同步带与第一同步带轮、第二同步带轮同步传动,所述同步带两边都固定安装有夹爪部。
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改进为,所述电机为步进电机。
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改进为,所述主动摩擦轮与从动摩擦带轮之间的中心距是可调的。
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改进为,所述夹爪部包括夹爪座和夹爪,所述夹爪座固定安装于同步带两边,所述夹爪固定安装于夹爪座上。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采用主动摩擦轮与从动摩擦带轮之间的中心距是可调,实现夹持力可控、不损伤产品;同步带两边都固定安装有夹爪部,同步带运动时两边运动方向相反,从而实现夹爪的张开与夹紧,夹爪既能向内夹持产品,也能外扩夹持产品内侧,提高夹爪通用性。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立体结构示意图;
图2是图1立体展开示意图。
图中各部件名称如下:
1—基座;
2—电机;
3—主动摩擦轮;
4—从动摩擦带轮;
5—摩擦皮带;
6—第一同步带轮;
7—第二同步带轮;
8—同步带;
9—夹爪部;
91—夹爪座;
92—夹爪。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说明及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进一步说明。
如图1、图2所示,一种智能电动夹爪,其包括基座1、电机2、主动摩擦轮3、从动摩擦带轮4、摩擦皮带5、第一同步带轮6、第二同步带轮7、同步带8、夹爪部9,所述电机2固定安装于基座1上,所述主动摩擦轮固定安装于电机2的输出轴,所述从动摩擦带轮4通过转轴与第一同步带轮6同轴固定连接,所述第一同步带轮6、第二同步带轮7分别转动安装于基座1,所述摩擦皮带5与主动摩擦轮3、从动摩擦带轮4分别摩擦连接,所述同步带8与第一同步带轮6、第二同步带轮7同步传动连接,所述同步带8两边都固定安装有夹爪部9。
具体地,如图1、图2所示,所述电机2为步进电机。为了改变摩擦皮带5与主动摩擦轮3、从动摩擦带轮4间的摩擦力,所述主动摩擦轮3与从动摩擦带轮4之间的中心距是可调整的。所述夹爪部9包括夹爪座91和夹爪92,所述夹爪座91固定安装于同步带8两边,所述夹爪92固定安装于夹爪座91上。
本实用新型的工作原理:电机2驱动主动摩擦轮3转动,主动摩擦轮3通过摩擦皮带5传递动力给从动摩擦带轮4,从动摩擦带轮4带动第一同步带轮6转动,第一同步带轮6通过同步带8使第二同步带轮7旋转,同步带8运动时两边运动方向相反,从而实现夹爪92的张开与夹紧;夹爪92既能向内夹持产品,也能外扩夹持产品内侧。在夹爪92夹取产品的夹持力到达一定的大小后,主动摩擦轮3、从动摩擦带轮4会发生打滑,夹持力不再增加,从而实现夹持力的可控;通过调整主动摩擦轮3、从动摩擦带轮4之间的中心距离,就能调整夹爪92夹持力的大小。
本实用新型的优点在于,本实用新型采用主动摩擦轮与从动摩擦带轮之间的中心距是可调,实现夹持力可控、不损伤产品;同步带两边都固定安装有夹爪部,同步带运动时两边运动方向相反,从而实现夹爪的张开与夹紧,夹爪既能向内夹持产品,也能外扩夹持产品内侧,提高夹爪通用性。
以上内容是结合具体的优选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所作的进一步详细说明,不能认定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只局限于这些说明。对于本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构思的前提下,还可以做出若干简单推演或替换,都应当视为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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