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自动封盖机械手有效
申请号: | 201420797877.3 | 申请日: | 2014-12-17 |
公开(公告)号: | CN204414110U | 公开(公告)日: | 2015-06-24 |
发明(设计)人: | 类成勇 | 申请(专利权)人: | 连云港东鼎实业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B25J11/00 | 分类号: | B25J11/00 |
代理公司: | 南京众联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32206 | 代理人: | 顾进 |
地址: | 222000 江苏*** | 国省代码: | 江苏;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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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自动 机械手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储物罐制造领域,尤其涉及一种自动封盖机械手。
背景技术
工业生产中用到的储物罐需要做到防尘防潮,现有技术中密封储物罐的罐体和罐盖一般是通过螺纹连接或者是在罐体口部外壁制有卡扣,在罐盖外壁制有3—5 片翼片,翼片上制有倒扣,用手扳动翼片使倒扣与卡扣相卡紧,该类结构在开盖和关盖时都要用手转动罐盖多圈或者用手扳动每一片翼片,操作十分麻烦。
本公司提供一种结构简单的储物罐封盖,如图3所示,盖体8上表面设置把手9、卡槽11和卡扣13,卡槽11内设置通气孔12,卡扣13上设置与通气孔12相对应的凸起14,盖体8的边缘设置两个凹槽10。
为了实现生产的自动化,提高生产效率,设计一种自动封盖的机械手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自动封盖机械手,能够使管道快速脱模,且保证管道表面的光滑度。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自动封盖机械手,用于自动封装圆形储物罐封盖,包括上下连接的支撑座和第一伸缩杆,所述第一伸缩杆下方通过万向轮连接机械支架,所述机械支架为一字型或十字型,所述机械支架的边缘连接机械爪;所述机械支架的中间位置设置封扣装置,所述封扣装置包括连接销和封扣爪。所述支撑座沿滑动导轨移动。
优选的,所述机械爪包括两个或四个,并对称设置。所述机械爪包括竖直段和内折段,其内折段与盖体上的凹槽相对应。
优选的,所述封扣装置两侧设置压盖装置,所述压盖装置固定在机械支架上。
优选的,所述压盖装置包括第二伸缩杆和压盖板,所述压盖板的长度大于或等于对应封盖的半径。
将机械手沿滑动导轨移动到对应的封盖位置,机械爪插进盖体的凹槽将盖体抬起,然后放置储物罐上方,将盖体对准罐口,利用压盖装置将盖体下压直至封住罐口,然后利用封扣装置的封扣爪将卡扣卡住卡槽,通气孔关闭,此时机械手退出凹槽,机械手移走至下一封盖。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为:通过设置自动封盖机械手,对储物罐进行自动封盖,节省了人力和生产成本,且本装置结构简单,操作方便。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自动封盖机械手的整体结构示意图;
图2为图1中压盖装置的俯视图;
图3为与本装置配套使用的封盖结构示意图。
附图标记说明
1-支撑座,2-第一伸缩杆,3-万向轮,4-机械支架,41-机械爪,5-封扣装置,51-连接销,52-封扣爪,6-压盖装置,61-第二伸缩杆,62-压盖板,7-滑动导轨,8-盖体,9-把手,10-凹槽,11-卡槽,12-通气孔,13-卡扣,14-凸起。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及优点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结合附图及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进一步详细说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仅用以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需要说明的是,下面描述中使用的词语“前”、“后”、“左”、“右”、“上”和“下”指的是附图中的方向,词语“内”和“外”分别指的是朝向或远离特定部件几何中心的方向。
参见图1、2,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自动封盖机械手,用于自动封装圆形储物罐封盖,包括上下连接的支撑座1和第一伸缩杆2,支撑座1沿滑动导轨7移动。第一伸缩杆2下方通过万向轮3连接机械支架4,机械支架4为一字型或十字型。机械支架4的边缘连接机械爪41,机械爪41包括两个或四个,并对称设置。机械爪41包括竖直段和内折段,其内折段与盖体上的凹槽相对应。
机械支架4的中间位置设置封扣装置5,封扣装置5包括连接销51和封扣爪52。封扣装置5两侧设置压盖装置6,压盖装置6也固定在机械支架4上。压盖装置6包括第二伸缩杆61和压盖板62,压盖板62的长度大于或等于对应封盖的半径。
将机械手沿滑动导轨7移动到对应的封盖位置,机械爪41插进盖体8的凹槽10将盖体8抬起,然后放置储物罐上方,将盖体8对准罐口,利用压盖装置6将盖体8下压直至封住罐口,然后利用封扣装置5的封扣爪52将卡扣13卡住卡槽11,通气孔12关闭,此时机械手退出凹槽,机械手移走至下一封盖。
以上是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不限于此。任何熟悉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所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未经创造性劳动想到的变换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保护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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