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儿童安全座椅固定结构有效
| 申请号: | 201320266189.X | 申请日: | 2013-05-16 |
| 公开(公告)号: | CN203237082U | 公开(公告)日: | 2013-10-16 |
| 发明(设计)人: | 李军会;吴卫枫;张亚;邱路阳 | 申请(专利权)人: |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 主分类号: | B60N2/28 | 分类号: | B60N2/28 |
| 代理公司: | 北京维澳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11252 | 代理人: | 王立民 |
| 地址: | 230022 *** | 国省代码: | 安徽;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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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儿童 安全 座椅 固定 结构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汽车儿童座椅,具体涉及一种儿童安全座椅固定结构。
背景技术
随着GB27887-2011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以下简称儿童约束系统)于2012年07月01日的实施,新车必须设计儿童约束系统。儿童约束系统中,采用儿童安全座椅固定于成人乘员座椅上的形式较多被采用。根据交通法规要求,儿童安全座椅应固定于非前排座椅上,即乘用车轿车系列的后排座椅上,车身需为儿童安全座椅设计安装固定点(挂钩)。
现有的儿童安全座椅固定挂钩有两种安装形式,第一种形式如图1所示,将挂钩直接焊接在后排座椅横梁上;第二种形式如图2所示,挂钩通过支架和地板限定,将挂钩直接焊接在地板平面上。第一种形式的儿童座椅安装方式成本较高,整车成本控制较难。第二种形式的儿童座椅安装方式受地板平面限制,在地板平面与后排座椅坐垫高度差太大的情况下,挂钩的高度也将很大,结构强度不良,不易满足儿童安全座椅安装固定强度需求。
实用新型内容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提出了一种儿童安全座椅固定结构,其包括:
挂钩以及起支撑固定作用的挂钩安装部;所述挂钩安装部具有向上的凸起,所述凸起上设有凹槽,所述挂钩的底部嵌入并固定在所述凹槽内;所述挂钩安装部固定在汽车地板上。
可选的,所述挂钩安装部为支架。
进一步的,所述支架的高度为可调节。
可选的,所述挂钩安装部为地板加强板。
进一步的,所述挂钩为多个。
所述挂钩安装部焊接在汽车地板上。
所述挂钩通过二氧化碳保护焊固定在所述凹槽内。
本实用新型将挂钩通过具有凸起的支架或者地板加强板固定在汽车地板上,来缩小地板平面和后排座椅的高度差,从而缩小挂钩高度以保证挂钩的强度,同时不需要必须设有后排座椅横梁,降低了整车成本。
附图说明
图1为现有技术第一种挂钩固定形式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现有技术第二种挂钩固定形式的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的第一实施例的立体示意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的第一实施例的侧面示意图。
图5为本实用新型的第二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详细描述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所述实施例的示例在附图中示出,其中自始至终相同或类似的标号表示相同或类似的元件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元件。下面通过参考附图描述的实施例是示例性的,仅用于解释本实用新型,而不能解释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
本实用新型包括挂钩以及起支撑固定作用的挂钩安装部;所述挂钩安装部具有向上的凸起,所述凸起上设有凹槽,所述挂钩的底部嵌入并固定在所述凹槽内;所述挂钩安装部固定在汽车地板上。其中,所述挂钩安装部焊接在汽车地板上,所述挂钩通过二氧化碳保护焊固定在所述凹槽内,这种方式使挂钩的固定更为牢固可靠。
图3、图4为本实用新型第一实施例的示意图,其中所述挂钩安装部为支架2。所述支架2具有向上的凸起21,所述凸起21上设有凹槽22,所述挂钩1的底部11嵌入并固定在所述凹槽22内;所述支架2固定在汽车地板上。
其中,所述支架2的高度为可调节,安装儿童安全座椅时通过调整支架2的高度就可以更好的实现与车身座椅的配合,进一步提高儿童安全座椅的安全性和舒适性。
图5为本实用新型第二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其中所述挂钩安装部为地板加强板3。所述地板加强板3具有向上的凸起31,所述凸起31上设有凹槽,所述挂钩的底部11嵌入并固定在所述凹槽内;所述地板加强板3固定在汽车地板4上。本实施例中在地板加强板3上设有2个挂钩,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或减少挂钩。本实施例中利用地板加强板作为挂钩安装部实现对挂钩的支撑和安装,简化了车身部件和安装工序,并降低了成本。
本实用新型将挂钩通过具有凸起的支架或者地板加强板固定在汽车地板上,来缩小地板平面和后排座椅的高度差,从而缩小挂钩高度以保证挂钩的强度,同时不需要必须设有后排座椅横梁,降低了整车成本。
本实用新型此技术思路可应用到车身其他需要实现通用化的部件,通过中间连接件的变化实现多变的需求和适用多种状态。
以上依据图式所示的实施例详细说明了本实用新型的构造、特征及作用效果,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但本实用新型不以图面所示限定实施范围,凡是依照本实用新型的构想所作的改变,或修改为等同变化的等效实施例,仍未超出说明书与图示所涵盖的精神时,均应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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