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电动车的直驱式结构有效
申请号: | 201320037461.7 | 申请日: | 2013-01-23 |
公开(公告)号: | CN203198734U | 公开(公告)日: | 2013-09-18 |
发明(设计)人: | 张林通 | 申请(专利权)人: | 张林通 |
主分类号: | B60K17/12 | 分类号: | B60K17/12 |
代理公司: | 台州蓝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33229 | 代理人: | 周志涛 |
地址: | 318059 浙江省*** | 国省代码: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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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电动车 直驱式 结构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属于电动车驱动结构技术领域,特指一种电动车的直驱式结构。
背景技术
目前,多数电动车的驱动结构通常是采用万向节,或链条等带动差速器,这种结构的传动关系比较复杂,结构的稳定性不强,例如链条易脱链,万向节易损坏、各组齿轮容易产生磨损等现象,同时上述结构在工作时因传动关系的复杂性造成了较大能量的损失。
发明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避免电机功率浪费、结构简单的电动车用直驱装置。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这样实现的:
一种电动车的直驱式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呈直线排布的驱动电机、减速器和差速器,所述的驱动电机的电机轴连接有减速器,所述的电机轴与减速器的输出轴相平行或位于同轴线上,所述的减速器的输出轴连接有差速器,所述的减速器、差速器均安装在与驱动电机固定连接的壳体内。
在上述的一种电动车的直驱式结构中,所述的壳体是由两个相对称的半壳体螺接形成,包括差速器壳体及减速器的内齿轮套,所述的差速器壳体与减速器的内齿轮套一体连接,所述的内齿轮套外侧一体连接有与电机端盖匹配的侧边,侧边上开设有螺栓孔通过螺栓与电机端盖相固定。
在上述的一种电动车的直驱式结构中,所述的减速器为行星齿轮减速器,所述的电机轴连接减速器的中心轮,所述的行星齿轮架的中心连接有减速器输出轴,所述的减速器输出轴上安装有带动差速器从动齿轮的主动齿轮。
本实用新型相比现有技术突出且有益的技术效果是:
本实用新型采用了将驱动电机直接驱动差速器内的从动齿轮或是驱动电机直驱减速器、减速器驱动差速器,从动齿轮再传动左、右半轴齿轮实现驱动电动车行驶,本结构避免了因传动关系复杂造成的能量损失,使整体结构更为简单,传动响应速度快,同时将差速器壳体与减速器的内齿轮套一体成型,本实用新型结构新颖、传动关系简单明了、节省了生产成本的同时提高了传动响应速度及能量的使用率,产品经久耐用、极大地提高了使用寿命。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的俯视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分解示意图。
图4是本实用新型局部结构立体示意图。
图5是本实用新型局部结构立体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以具体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描述,参见图1-5:
一种电动车的直驱式结构,包括呈直线排布的驱动电机1、减速器2和差速器3,所述的驱动电机的电机轴10连接有减速器,所述的电机轴与减速器的输出轴20相平行或位于同轴线上,所述的减速器的输出轴连接有差速器,所述的减速器、差速器均安装在与驱动电机固定连接的壳体4内。
在应用在无差速器电动车上,即是在电机轴上安装主动齿轮,通过主动齿轮直接带动减速器的从动齿轮实现直驱。
上述的驱动电机轴与减速器的输出轴20位于同轴线上,即是实现了通过电机直接驱动差速器,与现有技术相比并结合电动车的实际使用情况,即可视为驱动电机轴通过主动齿轮将电机输出功率传递至差速器从动齿轮,在二轮电动车的应用上,可直接通过改变对驱动电机供电电流大小即可实现速度的快慢,本实用新型的响应速度更加灵敏,无论是在提速或是减速时均能起到很好的表现。
本电动车的直驱式结构,采用电机轴直驱差速器或是与电机轴同轴的减速器输出轴直驱差速器,避免了链条传动或万向节差速器易损坏、易脱链的现象,结构的简化也避免了在传动过程中不必要的能量损失,提高了电动车的输出动力,同时结构简化设置质量更为可靠,更为耐用。
所述的壳体是由两个相对称的半壳体螺接形成,包括差速器壳体40及减速器的内齿轮套41,所述的差速器壳体与减速器的内齿轮套一体连接,所述的内齿轮套外侧一体连接有与电机端盖匹配的侧边42,侧边上开设有螺栓孔通过螺栓与电机端盖相固定。
上述壳体内即安装差速器也安装有减速器,并与电机端盖固定连接,减少了结构的复杂性,内齿轮套的内侧设置有行星齿轮运行所需的外齿轮,半壳体通过压铸直接成型,装配简单。
所述的减速器为行星齿轮减速器,所述的电机轴连接减速器的中心轮21,所述的行星齿轮架的中心连接有减速器输出轴,所述的减速器输出轴上安装有带动差速器从动齿轮30的主动齿轮22。
上述实施例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并非依此限制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故:凡依本实用新型的结构、形状、原理所做的等效变化,均应涵盖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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