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基于模块化建造上层建筑的全回转拖船结构有效
申请号: | 201220542693.3 | 申请日: | 2012-10-23 |
公开(公告)号: | CN202953146U | 公开(公告)日: | 2013-05-29 |
发明(设计)人: | 张言才 | 申请(专利权)人: | 江苏省镇江船厂(集团)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B63B35/66 | 分类号: | B63B35/66;B63B11/00;B63B15/00 |
代理公司: | 南京经纬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32200 | 代理人: | 楼高潮 |
地址: | 212005 *** | 国省代码: | 江苏;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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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基于 模块化 建造 上层建筑 回转 拖船 结构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拖带船舶,尤其是一种采用模块化结构定位焊接成整体的全回转拖船结构,属于船舶工程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全回转拖船具有操作灵活,能够按任意方向进行船舶运动的特点,被广泛运用于港口进行大型船舶港口靠离码头的协助、消防、引航等各种作业。全回转拖船采用分段装焊工艺可使各分段并行建造,从而缩短造船周期,提高生产效率。拖船结构一般分为艏分段、机舱分段、艉分段和上层建筑分段四个分段分别建造,然后上船台总装合拢连接成全回转拖船的整体结构,再安装相关设备后,全回转拖船下水进行码头舾装直至试验交船。
全回转拖船的上层建筑主要用于操船人员的工作与生活娱乐,相对独立于主甲板以下的机舱和房间。驾驶室用于操船人员操控船舶,主甲板层内分隔成各个舱室,用于操船人员居住、饮食、会议和娱乐等。驾驶室和主甲板室内的舱室房间必须进行地板、围壁和天花板的室内装修后才能使用。现有的全回转拖船上层建筑的夹层甲板室位于驾驶室和主甲板室之间,夹层甲板室一般用于储藏杂物等操船人员非工作或生活的区域,不需要进行室内装修。由于上层建筑最下层的主甲板层需要与拖船主船体一起装配连接成整体分段结构,因此,只有在上层建筑与主船体合拢、连接的结构完工后,才能够进行主甲板层各室内装修,由于主甲层各舱室尚未形成完整的独立空间而无法预先进行室内装修,导致船舶码头施工周期延长、施工环境状况恶劣。
发明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上层建筑的主甲板层各舱室均已完成室内装修后再与主船体合拢连接的模块化建造上层建筑的全回转拖船结构。
本实用新型通过以下技术方案予以实现:
一种基于模块化建造上层建筑的全回转拖船结构,包括位于主甲板之上的上层建筑分段和位于主甲板之下的拖船主船体,所述拖船主船体从前至后包括分段制造的艏分段、机舱分段和艉分段,制成的各分段经拖船主船体合拢、焊接成全回转拖船结构;所述上层建筑分段自上而下包括桅杆、驾驶室、生活甲板室和位于生活甲板室之下的夹层甲板室,所述夹层甲板室下端定位焊接在拖船主船体上。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还可以通过以下技术措施来进一步实现。
前述的基于模块化建造上层建筑的全回转拖船结构,其中在上层建筑分段焊接定位在拖船主船体之前,夹层甲板室以上的舱室均为已完成室内装修的舱室,夹层甲板室对上层建筑内已装修的舱室构成了完整分隔。
本实用新型采用模块化结构,夹层甲板室位于上层建筑的最下一层,夹层甲板室以上的舱室均已完成室内装修,上层建筑下部不需装修的夹层甲板室底部可直接与主船体结构定位连接,焊接时,不影响上层建筑内已装修的舱室。本实用新型的上层建筑能独立于主船体结构进行完整施工,缩短了全回转拖船码头的施工周期,并改变施工环境,降低了施工成本。
本实用新型的优点和特点,将通过下面优选实施例的非限制性说明进行图示和解释,这些实施例,是参照附图仅作为例子给出的。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全回转拖船分段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图1的放大A-A半剖视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说明。
如图1和图2所示,本实用新型包括位于主甲板1之上的上层建筑分段2和位于主甲板1之下的拖船主船体3,所述拖船主船体3从前至后包括分段制造的艏分段31、机舱分段32和艉分段33,制成的各分段经拖船主船体3合拢、焊接成全回转拖船结构。上层建筑分段2自上而下包括桅杆21、驾驶室22、生活甲板室23和位于生活甲板室23之下的夹层甲板室24,不需要进行室内装修的夹层甲板室24位于上层建筑分段2的最下端,其上的生活甲板室23和驾驶室22均已完成室内装修,夹层甲板室24下端定位焊接在拖船主船体3上。
在上层建筑分段焊接定位在拖船主船体之前,夹层甲板室24以上的舱室均已完成室内装修,夹层甲板室24对上层建筑1内需要装修的舱室构成了完整分隔,使得上层建筑分段1的夹层甲板室24以上已装修的舱室不受上层建筑分段2与主船体3分段定位、焊接的影响。上层建筑2内的舱室装修可提前进行,缩短了全回转拖船码头的施工周期。
除上述实施例外,本实用新型还可以有其他实施方式,凡采用等同替换或等效变换形成的技术方案,均落在本实用新型要求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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