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具有电子标签功能的音频设备有效
申请号: | 201220124188.7 | 申请日: | 2012-03-29 |
公开(公告)号: | CN202523052U | 公开(公告)日: | 2012-11-07 |
发明(设计)人: | 袁永平;熊悦 | 申请(专利权)人: | 深圳市东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G06F3/048 | 分类号: | G06F3/048;G06K19/07 |
代理公司: |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44298 | 代理人: | 刘敏 |
地址: | 518000 广东省深圳市南***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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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具有 电子标签 功能 音频设备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音频设备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具有电子标签功能的音频设备。
背景技术
音频设备主要是对音频输入输出设备的总称,其包括的产品类型也很多,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功放机、音箱、多媒体控制台、数字调音台、音频采样卡、合成器、中高频音箱、话筒,PC中的声卡、耳机等,其他周边音频设备:专业话筒系列、耳机、收扩音系统等。
音频设备的面板上大多设有功能按键,通过控制单元来设置各功能按键的功能,由用户通过功能按键来对设备进行功能调节。通常,为便于用户清楚各功能按键的功能,一般会在每个功能按键旁边分别贴标签,通过标签来标识所对应功能按键的功能信息。
这种传统的贴标签的方式具有以下缺陷:
①每个标签用于标识一个按键的功能,标签的标识信息不可更改,导致按键功能不能随意更改或者扩展,功能单一;
②在使用过程中,如果标签磨损后不清晰,用户对其所对应的按键功能并不能了解,造成使用不便。
发明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具有电子标签功能的音频设备,通过电子标签来标识功能按键的功能信息,电子标签显示的标识信息可随时更新,为功能按键的功能更改或者扩展提供基础,保证按键的实际功能和标识信息的统一。
本实用新型的另一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具有电子标签功能的音频设备,能够长久、稳定并清楚地显示功能按键的功能信息,保持良好的用户体验效果。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通过以下技术方案实现的。
一种具有电子标签功能的音频设备,包括控制单元和面板,面板上设有与控制单元连接的功能按键,所述面板上还设有用以指示功能按键的功能信息的液晶显示屏,所述液晶显示屏与控制单元相连接。
其中,所述液晶显示屏的数量为一个,对应于全部功能按键。
其中,所述液晶显示屏的数量为至少二个,且每个液晶显示屏对应于至少一个功能按键。
本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有益效果在于:
1)本实用新型采用通过电子标签标识按键信息的方式替代通过贴标签标识按键信息的方式,电子标签的标识信息可通过控制单元随时更改,为实现功能按键的功能扩展奠定了基础。在应用过程中需对按键的功能调整或者扩展时,先利用控制单元更改或者增加定义功能按键的功能,再利用控制单元对液晶显示屏的显示信息进行更新,这样保证了按键的实际功能与对应标识信息的统一,使得面板的按键功能更加完善。
2)由于采用液晶显示屏来显示功能信息,与标签贴相比,液晶显示屏在长期使用过程中不会轻易被磨损,能够保证清晰度,提升了使用效果。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提供的具备电子标签功能的音频设备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本实用新型的核心思想为:采用液晶显示屏显示各功能按键的功能信息,通过控制单元根据当前情况随时更新液晶显示屏的显示内容。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及优点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结合附图及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进一步详细说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仅用以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
请参阅图1,本实施例中音频设备包括控制单元和面板,面板上设置有液晶显示屏和功能按键,控制单元与液晶显示屏和功能按键分别控制连接。
如图所示,功能按键有多个,液晶显示屏有一个;液晶显示屏用于显示所有功能按键的功能信息,当信息较多时可滚动显示;液晶显示屏位于功能按键整体上方,这样便于用户查看。
在具体应用时,控制单元定义各功能按键的基本功能,之后控制液晶显示屏显示各个功能按键的功能信息;在需要对某些功能按键的功能定义更改时,先通过控制单元重新定义,再通过控制单元更新液晶显示屏的显示信息;在需要对某些功能按键的功能进行扩展时,比如增加单个功能按键的功能、将多个功能按键组合实现一种功能,同样先通过控制单元分别定义,再更新液晶显示屏的显示信息。由此可见,液晶显示屏的应用,不仅能够简单清楚地标识出面板上各功能按键的功能,而且使得按键的功能能够根据用户的需求进行扩展。
另外,液晶显示屏的数量并不限于一个,在按键数量较多时,为方便用户查看,可应用多个液晶显示屏,每个液晶显示屏显示部分按键的功能信息。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和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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