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咀嚼力判定用比色表的制作方法无效
申请号: | 201080044966.5 | 申请日: | 2010-09-30 |
公开(公告)号: | CN102686158A | 公开(公告)日: | 2012-09-19 |
发明(设计)人: | 水口俊介;内田达郎;金泽学;佐藤诚;平岡康隆;佐佐木良太;杉田大悟 | 申请(专利权)人: | 罗蒂株式会社 |
主分类号: | A61B5/11 | 分类号: | A61B5/11;A23G4/00;A61B5/22;A61C19/04;G06M3/00 |
代理公司: | 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31100 | 代理人: | 胡烨 |
地址: | 日本*** | 国省代码: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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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咀嚼 判定 比色 制作方法 | ||
1.一种比色表的制作方法,为使用随咀嚼而颜色发生变化的口香糖,用于根据咀嚼后的口香糖呈现的颜色来判定健康有牙颌者的咀嚼次数的比色表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由以下步骤构成:
第一步骤,使多个健康有牙颌者以一定次数咀嚼随咀嚼而颜色发生变化的口香糖;
第二步骤,求出表示在表色系统中咀嚼后的口香糖呈现的颜色表示的坐标值与咀嚼前后的口香糖的色差的关系的回归式;
第三步骤,求出表示该色差与咀嚼次数的关系的回归式;
第四步骤,根据第二步骤及第三步骤求得的回归式来决定与咀嚼后的口香糖呈现的颜色相对应的平均咀嚼次数。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比色表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随咀嚼而颜色发生变化的口香糖为咀嚼力判定用木糖醇口香糖(商品名)。
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比色表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用的表色系统为CIE L*a*b*表色系统。
4.一种比色表,其特征在于,使用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制得。
5.一种受验者的咀嚼力的判定方法,其特征在于,对于健康有牙颌者的咀嚼次数,具有以下步骤:
第一步骤,求出随咀嚼而颜色发生变化的口香糖在咀嚼后呈现的颜色表示的在表色系统中的坐标值与咀嚼次数的相关性;
第二步骤,然后根据咀嚼前后的口香糖的色差来判定与受验者的咀嚼次数相对应的健康有牙颌者的咀嚼次数;
第三步骤,与受验者的咀嚼次数比较。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受验者的咀嚼力的判定方法,其特征在于,对于健康有牙颌者的咀嚼次数,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判定:咀嚼力判定用木糖醇口香糖的咀嚼后的CIE L*a*b*表色系统中的(L*,a*,b*)的值为(74,-15,33)时咀嚼次数判定为0次、为(72,-10,29)时咀嚼次数判定为10次、为(70,-5,26)时咀嚼次数判定为20次、为(68,-2,23)时咀嚼次数判定为30次、为(67,2,20)时咀嚼次数判定为40次、为(65,5,18)时咀嚼次数判定为50次、为(64,8,16)时咀嚼次数判定为60次、为(63,10,13)时咀嚼次数判定为70次、为(62,13,12)时咀嚼次数判定为80次、为(61,15,10)时咀嚼次数判定为90次、为(60,18,8)时咀嚼次数判定为100次、为(59,20,6)时咀嚼次数判定为110次、为(58,22,5)时咀嚼次数判定为120次、为(57,24,3)时咀嚼次数判定为130次、为(56,26,1)时咀嚼次数判定为140次、为(55,28,0)时咀嚼次数判定为150次、为(55,30,-1)时咀嚼次数判定为160次。
7.如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受验者的咀嚼力的判定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步骤为基于在第一步骤求得的相关性制作比色表,使用该比色表来判定健康有牙颌者的咀嚼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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