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组具有对应穿着者发展阶段的图形序列的一次性吸收制品无效
申请号: | 200880100138.1 | 申请日: | 2008-07-16 |
公开(公告)号: | CN101754733A | 公开(公告)日: | 2010-06-23 |
发明(设计)人: | 格雷戈里·阿什顿;莫利·K·格罗瓦克;石原薰;德博拉·A·瓦戈 | 申请(专利权)人: | 宝洁公司 |
主分类号: | A61F13/15 | 分类号: | A61F13/15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11105 | 代理人: | 封新琴 |
地址: | 美国俄*** | 国省代码: | 美国;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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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组 具有 对应 穿着者 发展阶段 图形 序列 一次性 吸收 制品 | ||
发明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组具有对应穿着者发展阶段的图形序列的一次性吸收制品。
发明背景
尿布和经期用品之类的一次性吸收制品被设计用来吸收和容纳身体排泄物以防止其脏污身体和衣服。一次性吸收制品通常包括现有各种尺寸的单一图形设计以适合从新生儿到活泼的学步儿童的各种穿着者。尿布的设计通常影响性能,例如吸收和容纳身体排泄物的能力。尿布的尺寸例如尿布腰部开口尺寸、围绕大腿的腿部开口尺寸和尿布的长度或“节距”通常影响贴合性。
所有尺寸都具有相似的图形的问题在于单一图形设计可能不适合于每一年龄层的穿着者。白色或接近白色的产品可适合于新生儿和婴儿。随着学步儿童成长并变得对吸收制品上的卡通类或娱乐图形感兴趣,也可能期望其它的图形设计。随着孩子长大,他们会期望穿着看上去不像传统尿布而更像内衣状的吸收制品。这对于具有尿床问题的穿着者来讲尤其如此。尿床为数百万计的家庭每晚都要面临的问题。这在6岁以下的孩子中尤其常见,并且其可一直持续到青春期。尿床会给家庭造成非常大的压力。孩子们会对尿湿床感到困窘或内疚并且会对在朋友家过夜感到焦虑。因此,需要多种用于一次性吸收制品的图形,所属图形匹配特定的穿着者年龄层。
发明内容
根据本发明,提供了一组包括对应穿着者发展阶段的图形序列设计的一次性吸收制品。就一次性尿布而言,一组一次性吸收制品图形设计可包括用于新生儿和婴儿的第一吸收制品图形设计、用于学步儿童的第二吸收制品图形设计、用于年龄更大一些的穿着者的第三吸收制品图形设计、以及在下文发明详述中进一步讨论的其它吸收制品图形设计。
附图概述
虽然本说明书通过特别指出并清楚地要求保护形成本发明主题的权利要求作出结论,但据信通过下述结合附图的说明可更好地理解本发明,其中:
图1为根据本发明的一个实施方案的一组吸收制品。
图2为根据本发明的一个实施方案的一组吸收制品。
图3为根据本发明的一个实施方案的一组吸收制品。
发明详述
本发明涉及具有对应穿着者发展阶段的图形序列的一组一次性吸收制品。例如,一组一次性吸收制品图形设计可包括用于新生儿和婴儿的第一吸收制品图形设计、用于学步儿童的第二吸收制品图形设计、用于年龄更大一些的穿着者的第三吸收制品图形设计、以及其它吸收制品图形设计。
如本文所用,术语“吸收制品”是指设计成吸收和容纳身体流出物的装置,并且更具体地讲是指放置在穿着者的身体内、紧贴或邻近穿着者的身体放置以吸收和容纳由身体排泄的各种流出物的装置。
如本文所用,术语“底座”是指具有其它添加部件以形成复合尿布结构的尿布的主要结构。
如本文所用,术语“尿布”是指通常由婴儿和失禁患者围绕下体穿着而使用的吸收制品。
术语“一次性的”在本文用来描述一般不打算洗涤或以其他方式恢复或再次作为吸收制品使用的吸收制品(换句话讲,它们一般旨在单次使用后即被丢弃,并且优选地将其以环境相容的方式处理)。
如本文所用,术语“外部可见”当用于与制品有关的标记时是指在制品保持为其中面向衣服的表面处于视场内的构型时,人类观察者可在标准照明条件下从观察制品的面向衣服的表面的参考点用肉眼(不包括适于矫正近视、远视或散光的标准矫正镜片)在视觉上辨别标记的能力。
如本文所用,“图形”为辨识标记,其可包括文字和/或图片和/或图案和/或颜色。
如本文所用,“部分地着色”是指吸收制品的底座的外部暴露部分的至少约25%的表面积包含在标准照明条件下从外部可见的颜色。作为另外一种选择,底座的外部暴露部分的小于约70%的表面积包含在标准照明条件下从外部可见的颜色。
本文所用辨识“尺寸”的参考包括一次性尿布或其它吸收制品尺寸的直接或间接标识,例如通过数字或字母(例如,“尺寸3”或“尺寸A”)、通过直接描述(例如,“小”或“大”)、或者通过它们的任何组合,并且不管是表达出来还是在视觉上、听觉上或其它方式可辨别。
如本文所用,术语“发展阶段”是指情感和认知成熟的程度和/或个人的身体能力,所述身体能力包括移动、活动、运动技巧和协调性。
本文所用“标准照明条件”是指可有效运用人类视觉(例如,人眼能够看清楚复杂的图案、阴影和颜色)的照明条件。具体地讲,基于描述本发明的目的,标准照明条件至少为下列条件之一:
a)白天户外产生的自然照明,
b)2米距离的标准100瓦白炽灯泡的照明,或
依据1964CIE标准观测在800勒克斯照明单位下由CIE D65标准照明定义的照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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