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具有显示装置的电子设备和移动电话无效
申请号: | 201210332502.5 | 申请日: | 2006-10-24 |
公开(公告)号: | CN102883001A | 公开(公告)日: | 2013-01-16 |
发明(设计)人: | 望月贤一;柳桥秀广 | 申请(专利权)人: | 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 |
主分类号: | H04M1/02 | 分类号: | H04M1/02;H04M1/18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11105 | 代理人: | 刘晓迪 |
地址: | 日本*** | 国省代码: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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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各具有显示装置的电子设备和移动电话,其中,即使因掉落等引起的冲击施加到壳体,冲击传递到显示装置的端面的可能性也很小。容纳部(30)设置在包括移动电话的电子设备的壳体(11)中,具有凹陷部的突出部(36)设置在容纳部(30)的内壁(31)与用于支撑显示装置的框架主体(33)之间。即使因掉落等引起的冲击施加到壳体(11),来自内壁(31)的冲击也被突出部(36)、特别是凹陷部、缓冲或吸收,从而保护显示装置(40)免受冲击。 | ||
搜索关键词: | 具有 显示装置 电子设备 移动电话 | ||
【主权项】:
一种具有显示装置的电子设备,包括:壳体;显示装置,其配置在所述壳体的内侧;框架,其用于覆盖所述显示装置的端面的至少一部分,并支撑所述显示装置;和突出部,其在所述显示装置的背面的下方侧与所述框架接合,并设置在比所述框架更靠外侧的位置,在所述框架与所述突出部之间形成凹陷部,若从所述壳体施加横向的冲击,则所述突出部发生变形以使所述凹陷部的体积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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