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具有显示装置的电子设备和移动电话无效
申请号: | 201210332502.5 | 申请日: | 2006-10-24 |
公开(公告)号: | CN102883001A | 公开(公告)日: | 2013-01-16 |
发明(设计)人: | 望月贤一;柳桥秀广 | 申请(专利权)人: | 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 |
主分类号: | H04M1/02 | 分类号: | H04M1/02;H04M1/18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11105 | 代理人: | 刘晓迪 |
地址: | 日本*** | 国省代码: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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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具有 显示装置 电子设备 移动电话 | ||
1.一种具有显示装置的电子设备,包括:
壳体;
显示装置,其配置在所述壳体的内侧;
框架,其用于覆盖所述显示装置的端面的至少一部分,并支撑所述显示装置;和
突出部,其在所述显示装置的背面的下方侧与所述框架接合,并设置在比所述框架更靠外侧的位置,
在所述框架与所述突出部之间形成凹陷部,若从所述壳体施加横向的冲击,则所述突出部发生变形以使所述凹陷部的体积减少。
2.一种具有显示装置的电子设备,包括:
壳体;
容纳部,其在所述壳体凹陷设置;
显示装置,其配置在所述容纳部的内侧;
框架,其用于覆盖所述显示装置的端面的至少一部分,并支撑所述显示装置;
底板,其支撑所述显示装置的背面;和
突出部,其由从所述底板向外侧延伸的支撑部和与所述显示装置的端面大致平行地设置并与所述容纳部的内壁抵靠的抵靠部形成,
在所述框架与所述突出部之间形成凹陷部,若从所述壳体施加横向的冲击,则所述突出部发生变形以使所述凹陷部的体积减少。
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具有显示装置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突出部比所述壳体的配置有所述显示装置侧的面低。
4.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具有显示装置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突出部相对于所述框架向斜向突出。
5.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具有显示装置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突出部形成为截面大致L形。
6.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具有显示装置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突出部在所述框架的规定的一边形成于两处。
7.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具有显示装置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突出部的沿所述显示装置的端面的长度比所述框架的沿所述显示装置的端面的长度短。
8.一种具有显示装置的电子设备,包括:
壳体;
容纳部,其在所述壳体凹陷设置;
显示装置,其配置在所述容纳部的内侧;和
框架,其用于覆盖所述显示装置的端面的至少一部分,并支撑所述显示装置,
所述框架在所述显示装置的规定的一边具有第一壁部和第二壁部,所述第一壁部与所述显示装置的端面相对,所述第二壁部在所述显示装置的背面的下方侧与所述第一壁部接合,并设于比所述第一壁部更靠外侧的位置,
在所述第一壁部与所述第二壁部之间形成凹陷部,
若从所述壳体施加横向的冲击,则所述第二壁部发生变形以使所述凹陷部的体积减少。
9.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具有显示装置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第二壁部比所述壳体的配置有所述显示装置侧的面低。
10.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具有显示装置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第二壁部在所述框架的规定的一边形成于两处。
11.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具有显示装置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第二壁部的沿所述显示装置的规定的一边的长度比所述第一壁部的沿所述显示装置的规定的一边的长度短。
12.一种具有框架的显示装置,包括:
显示装置;
框架,其用于覆盖所述显示装置的端面的至少一部分,并支撑所述显示装置;和
突出部,其在所述显示装置的背面的下方侧与所述框架接合,并设置在比所述框架更靠外侧的位置,
在所述框架与所述突出部之间形成凹陷部,若从外侧施加横向的冲击,则所述突出部发生变形以使所述凹陷部的体积减少。
13.一种具有框架的显示装置,包括:
显示装置;
框架,其用于覆盖所述显示装置的端面的至少一部分,并支撑所述显示装置;
底板,其支撑所述显示装置的背面;和
突出部,其由从所述底板向外侧延伸的支撑部和与所述显示装置的端面大致平行地设置并与所述容纳部的内壁抵靠的抵靠部形成,
在所述框架与所述突出部之间形成凹陷部,若从外侧施加横向的冲击,则所述突出部发生变形以使所述凹陷部的体积减少。
14.一种具有框架的显示装置,包括:
显示装置;和
框架,其用于覆盖所述显示装置的端面的至少一部分,并支撑所述显示装置,
所述框架在所述显示装置的规定的一边具有第一壁部和第二壁部,所述第一壁部与所述显示装置的端面相对,所述第二壁部在所述显示装置的背面的下方侧与所述第一壁部接合,并设于比所述第一壁部更靠外侧的位置,
在所述第一壁部与所述第二壁部之间形成凹陷部,
若从外侧施加横向的冲击,则所述第二壁部发生变形以使所述凹陷部的体积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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