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割草机无效
申请号: | 200810059737.5 | 申请日: | 2008-02-21 |
公开(公告)号: | CN101513158A | 公开(公告)日: | 2009-08-26 |
发明(设计)人: | 何云贵;俞国麟;王晓东 | 申请(专利权)人: | 俞国麟 |
主分类号: | A01D34/67 | 分类号: | A01D34/67;A01D34/73;A01D34/76;A01D34/81;G02B17/08;A01D101/00 |
代理公司: | 宁波诚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袁忠卫 |
地址: | 315408浙江省余姚市世南*** | 国省代码: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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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一种割草机,包括有行走小车(8)和割草机构,割草机构设置于行走小车(8)上,其特征在于:所述割草机构包括有激光器(4)、导光系统、激光扫描头(9)、激光束保护机构和激光控制调节机构,所述激光器(4)其输出的激光束(4a)通过导光系统被导引到激光扫描头(9)内,所述激光扫描头(9)可转动地设置于行走小车(8)上,所述激光束保护机构设置于激光扫描头(9)周围以防止激光射出,而所述的激光控制调节机构及激光器(4)分别设置于行走小车(8)的相应位置上。本设计的优点在于:割草时只要通过激光照射就能将草割切断,所以速度快,由于用激光割草没有刀片与草的切割摩擦声,所以割草时噪声小而无噪声污染,因此适合于住宅小区和家庭庭院草坪的修剪。 | ||
搜索关键词: | 割草机 | ||
【主权项】:
1、一种割草机,包括有行走小车(8)和割草机构,割草机构设置于行走小车(8)上,其特征在于:所述割草机构包括有激光器(4)、导光系统、激光扫描头(9)、激光束保护机构和激光控制调节机构,所述激光器(4)其输出的激光束(4a)通过导光系统被导引到激光扫描头(9)内,所述激光扫描头(9)可转动地设置于行走小车(8)上,所述激光束保护机构设置于激光扫描头(9)周围以防止激光射出,而所述的激光控制调节机构及激光器(4)分别设置于行走小车(8)的相应位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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