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利用镜子作为视频载体的广告方法无效
申请号: | 200810042698.8 | 申请日: | 2008-09-09 |
公开(公告)号: | CN101673500A | 公开(公告)日: | 2010-03-17 |
发明(设计)人: | 陈信燕 | 申请(专利权)人: | 陈信燕 |
主分类号: | G09F23/00 | 分类号: | G09F23/00;G09F27/00 |
代理公司: | 上海翼胜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 代理人: | 翟 羽;何兴元 |
地址: | 200032上海*** | 国省代码: | 上海;31 |
权利要求书: | 查看更多 | 说明书: | 查看更多 |
摘要: | 本发明提供一种利用镜子作为视频载体的广告方法,其利用镜子的功能性,将装有视频播放器的镜子设置于原本就需要使用镜子的商业场所,使广告受众在使用镜子的同时也自然浏览的广告,其克服了现有广告方法中难以找到空白区域设置视频播放器的缺点,也在客观上提高了广告的浏览率。 | ||
搜索关键词: | 利用 镜子 作为 视频 载体 广告 方法 | ||
【主权项】:
1、一种利用镜子作为视频载体的广告方法,其特征是在公共场所可使用的镜子上设置视频播放器。
下载完整专利技术内容需要扣除积分,VIP会员可以免费下载。
该专利技术资料仅供研究查看技术是否侵权等信息,商用须获得专利权人授权。该专利全部权利属于陈信燕,未经陈信燕许可,擅自商用是侵权行为。如果您想购买此专利、获得商业授权和技术合作,请联系【客服】
本文链接:http://www.vipzhuanli.com/patent/200810042698.8/,转载请声明来源钻瓜专利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