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法律社会工作的随身录像装置有效
申请号: | 202120646748.4 | 申请日: | 2021-03-29 |
公开(公告)号: | CN214315414U | 公开(公告)日: | 2021-09-28 |
发明(设计)人: | 严思敏 | 申请(专利权)人: | 长江大学 |
主分类号: | H04N5/225 | 分类号: | H04N5/225;H04N5/76 |
代理公司: | 北京久维律师事务所 11582 | 代理人: | 邢江峰 |
地址: | 434000*** | 国省代码: | 湖北;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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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法律 社会工作 随身 录像 装置 | ||
1.一种法律社会工作的随身录像装置,包括第一微型摄像器(1),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微型摄像器(1)上设有第一穿佩带(2),所述第一穿佩带(2)远离第一微型摄像器(1)的端部均设有磁吸卡扣(3),所述磁吸卡扣(3)的内部设有闭合第一穿佩带(2)的磁铁(4);
所述磁吸卡扣(3)内还开设有可连接第二微型摄像器(5)的通槽(6),所述第二微型摄像器(5)上设有第二穿佩带(7),所述第二穿佩带(7)穿过通槽(6)与磁吸卡扣(3)可拆卸连接;
所述磁吸卡扣(3)上设有伸入通槽(6)里的卡件(8),所述卡件(8)与磁吸卡扣(3)之间设有扭力弹簧(9),所述第二穿佩带(7)上设有锯齿(10),所述锯齿(10)与卡件(8)的端部相适配。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法律社会工作的随身录像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穿佩带(2)靠近第一微型摄像器(1)处以及第二穿佩带(7)靠近第二微型摄像器(5)处均具有弹性部(11)。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法律社会工作的随身录像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微型摄像器(1)和第二微型摄像器(5)内均设有可充放电的锂电池以及储存卡。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法律社会工作的随身录像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磁吸卡扣(3)的端头设有弧形角(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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