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烟包外观视觉检测装置有效
申请号: | 202020625708.7 | 申请日: | 2020-04-23 |
公开(公告)号: | CN212048025U | 公开(公告)日: | 2020-12-01 |
发明(设计)人: | 白波;何明东;万明;李田武;周东;徐耀 | 申请(专利权)人: | 四川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
主分类号: | B65B19/30 | 分类号: | B65B19/30 |
代理公司: | 四川省成都市天策商标专利事务所 51213 | 代理人: | 张秀敏 |
地址: | 610000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 | 国省代码: | 四川;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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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外观 视觉 检测 装置 | ||
1.一种烟包外观视觉检测装置,包括烟包传送轨道,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拍摄组件和一对检测外壳,一对所述检测外壳相对设置于所述烟包传送轨道的两侧,检测外壳上设置有LED灯组,所述拍摄组件包括头部相机、尾部相机和一对正面相机,一对所述正面相机设于所述烟包传送轨道的两侧,且一对正面相机均正对烟包,所述头部相机设于烟包传送方向的前方,头部相机采用斜角拍摄,所述尾部相机设于烟包传送方向的后方,且尾部像机位于所述烟包传送轨道的正上方并朝向烟包传送轨道。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烟包外观视觉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一对所述正面相机与烟包侧面之间的距离为128mm。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烟包外观视觉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头部相机与烟包侧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为64mm,头部相机与烟包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为85.2mm。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烟包外观视觉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尾部相机与烟包尾部之间的垂直距离为100mm。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烟包外观视觉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头部相机、尾部相机和一对正面相机均为CCD摄像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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