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距原建筑零距离的基坑支护及托换承台联合施工方法在审
申请号: | 201910926045.4 | 申请日: | 2019-09-27 |
公开(公告)号: | CN110644501A | 公开(公告)日: | 2020-01-03 |
发明(设计)人: | 倪德兴;彭涛;何蕃民;邓安;徐建骁 | 申请(专利权)人: | 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E02D17/04 | 分类号: | E02D17/04;E02D5/76;E02D5/64 |
代理公司: | 51278 成都慕川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 代理人: | 李小金 |
地址: | 610000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 | 国省代码: | 四川;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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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基坑支护 建筑物 零距离 基坑支护技术 基坑 基坑开挖 支护 基础桩 原建筑 承台 施工 联合 | ||
本发明属于基坑支护技术领域,公开了一种距原建筑零距离的基坑支护及托换承台联合施工方法,解决了现有技术基坑支护方法无法满足旁临建筑物零距离的基坑开挖、基坑深度大于原建筑物的原有基础桩的深度、而原建筑物重量大并且设计允许倾斜值非常低的问题,为特殊要求的基坑支护提供了一个新的支护方法。
技术领域
本发明属于基坑支护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距原建筑零距离的基坑支护及托换承台联合施工方法。
背景技术
在一些场合情况下,原建筑物旁边的旁临建筑物需要拆卸掉重新修建,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旁临建筑物不仅与原建筑物的原有承台紧密贴合(即是说旁临建筑物与原建筑物的原有承台之间零距离),并且重新修建的旁临建筑物的基坑深度深于原建筑物的原有基础桩的深度,加上原建筑物本身重量较重(例如原建筑物的重量可达1300吨以上),而且原建筑物的设计允许倾斜值非常低(例如允许的倾斜值为0.2‰,如果原建筑物的高度为87m,则原建筑物允许的倾斜量约为16mm)。由于重新修建的旁临建筑物的基坑深度大于原建筑物的原有基础桩的深度,意味着基坑开挖会导致原建筑物“悬空”,而现有的基坑支护方式根本达不到施工要求。
发明内容
本发明为了解决现有基坑支护方法无法满足旁临建筑物零距离的基坑开挖、基坑深度大于原建筑物的原有基础桩的深度、而原建筑物重量大并且设计允许倾斜值非常低的问题,而提供一种距原建筑零距离的基坑支护及托换承台联合施工方法。
为解决技术问题,本发明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距原建筑零距离的基坑支护及托换承台联合施工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1)先施工靠近基坑侧的原有承台的第一加固基础桩;第一加固基础桩浇筑完成后,再施工远离基坑侧的原有承台的第二加固基础桩,第二加固基础桩的桩顶位于原有承台的下端面之下;第二加固基础桩浇筑完成后,在第一加固基础桩和第二加固基础桩的外围施工承台支护桩;重新修建的旁临建筑物的基坑包括第一基坑段和第二基坑段,第一基坑段紧贴原有承台,第二基坑段为基坑除去第一基坑段之外的部分(即是说第二基坑段为没有紧贴原有承台的基坑部分),在施工承台支护桩的时候,同时在第二基坑段的外围施工第二支护桩,第二支护桩的桩顶标高位于地面之下,并且第一加固基础桩、第二加固基础桩、承台支护桩和第二支护桩的桩底标高小于基坑的标高(即是说第一加固基础桩、第二加固基础桩、承台支护桩和第二支护桩的桩底均深度大于重新修建的旁临建筑物的基坑深度);
(2)基坑开挖至地面以下一段距离之后露出第二支护桩的桩顶,在第二支护桩的桩顶上浇筑冠梁,与原有承台相对应的基坑区域内设置第一道钢支撑,并且第一道钢支撑的安装高度与原有承台的位置相互适配;
(3)继续向下开挖基坑一段距离直至基坑坑底位置低于第二加固基础桩的桩顶位置,在原有承台与第二加固基础桩之间浇筑第二托换承台,在原有承台与第一加工基础桩之间浇筑第一托换承台,在第一道钢支撑的下方与原有承台对应的基坑区域内设置第二道钢支撑,并且第二道钢支撑的安装高度与第一托换承台的位置相互适配;
(4)继续向下开挖基坑一段距离直至与第一托换承台之间具有间距,此时在第一托换承台的下方浇筑第一支护桩,第一支护桩浇筑完成后,将第一支护桩的顶部与第一托换承台的下方连接在一起。
进一步的,继续向下开挖基坑一段距离,与原有承台相对应的基坑区域内设置第三道钢支撑。
进一步的,所述基坑的四周还通过锚索进行固定。
进一步的,与原有承台相对应的基坑区域内至少设置有一组锚索,一组锚索中的各个锚索的安装高度位置相同,上下相邻的两组锚索之间设置有至少一道钢支撑。
进一步的,所述锚索沿着基坑两相对的侧壁呈“八”字状。
进一步的,继续向下开挖基坑一段距离,第三道钢支撑的下方设置有第一组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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