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RFID物品自动监管装置有效
申请号: | 201720562006.7 | 申请日: | 2017-05-18 |
公开(公告)号: | CN206773493U | 公开(公告)日: | 2017-12-19 |
发明(设计)人: | 吕淑华 | 申请(专利权)人: | 广州慧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G05B19/048 | 分类号: | G05B19/048;E05B47/06;E05B65/46;G06K7/00 |
代理公司: | 广州市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44245 | 代理人: | 刘巧霞,陈燕娴 |
地址: | 510640 广东省广州市***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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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rfid 物品 自动 监管 装置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物品监管研究领域,特别涉及一种RFID物品自动监管装置。
背景技术
目前,物品管理主要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传统的手工管理方式,即将物品上贴上纸制标签,标签上标注物品的名称、型号、包括的内容等信息,一种是将被管理物品和RFID标签相结合,实现电子化的管理。
随着自动化设备的发展,第一种传统的手工管理方式正逐渐被淘汰。第二种基于RFID标签的物品监管方式得到越来越普遍的应用,但目前在物品实时查询、动态跟踪监管和安全监控等领域还存在欠缺,为此,研究一种自动存取、识别、监管的RFID物品自动监管装置具有重要的实用价值。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克服现有技术的缺点与不足,提供一种RFID物品自动监管装置,该装置能将物品存储在其对应的抽屉中,并在存放后对其进行实时监管。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通过以下的技术方案实现:一种RFID物品自动监管装置,包括控制器和若干个抽屉,每个抽屉包括控制终端、感应模块、驱动模块和储放仓,每个控制终端分别与控制器相连,待监管RFID物品放置在储放仓中,感应模块设置在储放仓周围,与控制终端相连,储放仓在驱动模块驱动下进行抽开和合上的动作,驱动模块与控制终端相连。本实用新型通过控制器+多个控制终端的方式,可以建立一全自动的RFID物品自动监管系统,同时感应模块可对当前待监管RFID物品进行识别,从而便于后续的管理。
优选的,所述抽屉包括壳体,壳体包括放置机构和底板,控制终端和驱动模块均设置在底板上,放置机构包括抽屉拉手、侧边、底边和固定板,为一体结构,固定板固定在驱动模块上,放置机构可在底板上滑动;在靠近抽屉拉手的前端设有储放仓,储放仓的大小根据待监管RFID物品的尺寸进行设置;在底边上设有一锁勾,锁勾的一侧放置有电磁阀,在抽屉合上时,电磁阀的阀芯卡住该锁勾,在抽屉抽开时,电磁阀的阀芯收缩离开锁勾。
更进一步的,所述驱动模块包括电磁阀、驱动电机和丝杆组件,电磁阀、驱动电机均由控制终端控制,驱动电机驱动丝杆组件上的丝杆滑块进行滑动,放置机构的固定板固定在该丝杆滑块上。
更进一步的,所述驱动模块还包括两套光杆组件,分置在丝杆组件的两边,放置机构的固定板固定在上述光杆组件上的光杆滑块上。使得抽屉抽开和合上时更稳定。
优选的,在丝杆组件中的丝杆两端分别设置限位光栅。从而可对抽屉的位置进行限定。
优选的,所述感应模块采用RFID识别线圈,设置在储放仓的底部。
优选的,在抽屉前端设有用于对外显示当前储放仓内物品状态的感应指示灯。例如当前储放仓内是否放置物品,放置的是否是对应的物品等,根据不同情况显示不同颜色。
优选的,所述RFID物品自动监管装置还包括人机交互窗口,该窗口与控制器相连,用于增加或删除或更改待监管RFID物品与每个抽屉的对应关系。
优选的,所述丝杆采用非自锁大导程丝杆。从而在断电时,可以通过紧急监修口,以机械方式拖动并打开抽屉。
本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如下优点和有益效果:
1、本实用新型RFID物品自动监管装置可以实现对物品的实时查询、动态跟踪监管和安全监控。
2、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实用性强,安全性高,能够保证物品和抽屉的严格对应。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装置的整体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装置中底板上的结构示意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放置机构处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1—底板、2—放置机构、201—抽屉拉手、202—侧边、203—底边、3—储放仓、4—锁勾、5—电磁阀、6—驱动电机、701—丝杆、702—丝杆滑块、703—丝杆支撑座、801—光杆、802—光杆滑块、803—光杆支撑座、9—控制终端电路板、10—电路板固定板、11—感应指示灯、12—第一限位光栅、13—第二限位光栅。
具体实施方式
附图仅用于示例性说明,不能理解为对本专利的限制;为了更好说明本实施例,附图某些部件会有省略、放大或缩小,并不代表实际产品的尺寸;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附图中某些公知结构及其说明可能省略是可以理解的。下面结合实施例及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详细的描述,但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不限于此。
实施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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