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联合收割机过桥防缠草结构有效
| 申请号: | 201720089523.7 | 申请日: | 2017-01-20 |
| 公开(公告)号: | CN206413420U | 公开(公告)日: | 2017-08-18 |
| 发明(设计)人: | 殷铁映;董献华 | 申请(专利权)人: | 江西良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
| 主分类号: | A01D41/12 | 分类号: | A01D41/12 |
| 代理公司: | 北京众合诚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11246 | 代理人: | 吴称生 |
| 地址: | 335200 江*** | 国省代码: | 江西;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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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联合收割机 过桥 防缠草 结构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属于联合收割机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联合收割机过桥防缠草结构。
背景技术
过桥装置是联合收割机连接割台与脱粒分离装置的重要输送部件,目前联合收割机多采用链轮驱动链耙结构形式,通过链耙将割台收割下的作物输送到脱粒分离装置,其中过桥主动轴既是过桥动力输入部件,又是与脱粒分离装置直接连接部件。作物从过桥进入脱粒分离装置时由于空间的转换,其速度、运动方向都发生急剧变化,过桥主动轴处于作物运动急剧变化的交接点,秸秆以及杂草容易缠绕在主动轴上面,容易造成堵塞,主动轴一般都加装有防缠装置,前滚筒则没有,而实际作业中,前滚筒作为从动轴也有缠草的现象,容易造成拥堵、加塞状况,影响联合收割机的工作效率。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针对现有技术的不足,提供一种防缠草,减少拥堵,提高作业效率的联合收割机过桥防缠草结构。
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为:一种联合收割机过桥防缠草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过桥壳体、前滚筒、链耙、耙齿和防缠螺栓,所述链耙分别安装在前滚筒两端,链耙的两侧间隔安装有固定板,所述耙齿固定于固定板的底部,耙齿上间隔设有若干安装孔,安装孔内安装有防缠螺栓并通过螺母固定,防缠螺栓穿过所述链耙紧贴于前滚筒;耙齿的一端边缘为齿状且相邻齿之间为圆弧过渡,齿顶为平面,齿面为内凹的圆弧状。
进一步地优选,所述耙齿安装孔的数量为4个,且设于固定板的两侧。
进一步地优选,所述固定板的截面为L型。
进一步地优选,所述耙齿的截面由第一直线段、第二直线段和连接第一直线段与第二直线段的第三直线段组成,第三直线段固定在固定板上,第二直线段竖直向下。
进一步地优选,所述第一直线段相对于第二直线段向左倾斜,且二者之间的角度为1°~10°。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为:避免过桥前滚筒因为缠草而造成的拥堵问题,可提高过桥的输送效率,提高整机的稳定性;解决了直板式过桥链耙耙齿结构喂入量小,容易拥堵的问题,提高作业效率,增强收割稳定性。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图1中的F-F剖视图;
图3为图1中局部A的放大图;
图4为图2中局部B的放大图;
图示说明:1-前滚筒,2-防缠螺栓,3-固定板,4-耙齿,5-链耙,6-螺母,7-过桥壳体,401-齿顶,402-齿面,403-第一直线段,404-第三直线段,405-第二直线段。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地说明。
如图1和图2所示,一种联合收割机过桥防缠草结构,包括过桥壳体(7)、前滚筒(1)、两组分别安装在前滚筒(1)两端的链耙(5)、耙齿(4)和防缠螺栓(2),链耙(5)的两侧安装有固定板(3),固定板(3)间隔设置,固定板(3)的截面为L型。耙齿(4)固定于固定板(3)的底部,耙齿(4)上间隔设有4个安装孔,安装孔内安装有防缠螺栓(2)并通过螺母(6)固定,防缠螺栓(2)穿过所述链耙(5)紧贴于前滚筒(1),耙齿(4)安装孔设于固定板(3)的两侧。随着链耙(5)的运动,防缠螺栓(2)剔除掉缠在过桥前滚筒(1)上的草,从而起到防缠的作用。
如图3和图4所示,耙齿(4)的截面由第一直线段(403)、第二直线段(405)和连接第一直线段(403)与第二直线段(405)的第三直线段(404)组成,第三直线段(404)固定在固定板(3)上,第二直线段(405)竖直向下。耙齿(4)的第一直线段(403)边缘为齿状且相邻齿之间为圆弧过渡,齿顶(401)为平面,齿面(402)为内凹的圆弧状,齿面(402)设置为内凹的圆弧状以及相邻齿之间为圆弧过渡,能有效的增加作物的抓取量,提高作物的收割效率。为了使耙齿(4)更好地抓取作物,将第一直线段(403)相对于第二直线段(405)向左倾斜,且将第一直线段(403)和第二直线段(405)之间的角度设置在为1°~10°。
以上所述仅表达了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方式,其描述较为具体和详细,但并不能因此而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专利范围的限制。应当指出的是,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构思的前提下,还可以做出若干变形、改进及替代,这些都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因此,本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应以所附权利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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