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具有处理蚊虫功能的广告机有效
| 申请号: | 201621169194.9 | 申请日: | 2016-11-02 |
| 公开(公告)号: | CN206224917U | 公开(公告)日: | 2017-06-06 |
| 发明(设计)人: | 钱程;王若 | 申请(专利权)人: | 宁波大学 |
| 主分类号: | G09F9/30 | 分类号: | G09F9/30;A01M1/08 |
| 代理公司: | 山东重诺律师事务所37228 | 代理人: | 冷奎亨 |
| 地址: | 315211 浙江省宁波*** | 国省代码: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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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具有 处理 蚊虫 功能 广告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广告机,具体是一种具有处理蚊虫功能的广告机。
背景技术
广告机是新一代的智能设备,通过终端软件控制、网络信息传输和多媒体终端显示构成一个完整的广告播控系统,并通过图片、文字、视频、小插件(天气、汇率等)等多媒体素材进行广告宣传。广告机最初的构想是将广告变被动为主动,所以广告机的互动性使得它具备很多公共服务功能,并以此来吸引顾客主动浏览广告。所以,广告机诞生之初的使命就是改变广告被动传播的模式,通过互动的方式吸引顾客主动浏览广告。而广告机的发展方向也是一直在延续这个使命:智能交互、公共服务、娱乐互动等。
由于广告机一般放置在进门位置,在夏日容易招惹蚊虫,使得蚊虫在显示屏附近飞舞,不仅影响广告效果,同时容易污染屏幕。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具有处理蚊虫功能的广告机,以解决上述背景技术中提出的问题。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具有处理蚊虫功能的广告机,包括上吸气口、紫外光诱蚊灯、显示屏、控制电路板、下吸气口、水箱、引风机、气流管道和广告机壳体,所述广告机壳体的正面镶嵌安装显示屏,显示屏连接广告机壳体内部的控制电路板,所述显示屏上下两侧的广告机壳体上分别设置上吸气口和下吸气口,上吸气口和下吸气口通过气流管道连接引风机的引风端,引风机的排风端通过气流管道连接水箱,水箱设置在广告机壳体的底部,所述上吸气口和下吸气口的边缘均设置紫外光诱蚊灯。
作为本实用新型进一步的方案:所述紫外光诱蚊灯安装在广告机壳体的表面。
作为本实用新型进一步的方案:所述下吸气口的正下方设置盛放槽,且下吸气口与盛放槽的表面齐平。
作为本实用新型进一步的方案:所述盛放槽固定连接在广告机壳体的表面。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显示屏在工作过程中,尤其是夏日昏暗的环境下,会吸引蚊虫,通过上吸气口和下吸气口产生的吸力,使得靠近显示屏的蚊虫被上吸气口和下吸气口吸入到内部,并排放到水箱内将蚊子溺死,从而不影响广告机的使用效果,同时处理蚊虫无声无异味。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请参阅图1,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一种具有处理蚊虫功能的广告机,包括上吸气口1、紫外光诱蚊灯2、显示屏3、控制电路板4、下吸气口5、盛放槽6、水箱7、引风机8、气流管道9和广告机壳体10,所述广告机壳体10的正面镶嵌安装显示屏3,显示屏3连接广告机壳体10内部的控制电路板4,从而实现广告播放,所述显示屏3上下两侧的广告机壳体10上分别设置上吸气口1和下吸气口5,上吸气口1和下吸气口5通过气流管道9连接引风机8的引风端,引风机8的排风端通过气流管道连接水箱7,水箱7设置在广告机壳体10的底部,通过上吸气口1和下吸气口5将显示屏3招来的蚊虫吸收,通过气流管道将吸收的蚊虫送入到水箱中,用水溺死蚊子。
所述上吸气口1和下吸气口5的边缘均设置紫外光诱蚊灯2,紫外光诱蚊灯2安装在广告机壳体10的表面。
所述下吸气口5的正下方设置盛放槽6,且下吸气口5与盛放槽6的表面齐平,盛放槽6固定连接在广告机壳体10的表面,通过盛放槽6接住一些撞击显示屏3眩晕的昆虫,从而被下吸气口5吸收。
本实用新型的工作原理是:显示屏3在工作过程中,尤其是夏日昏暗的环境下,会吸引蚊虫,通过上吸气口1和下吸气口5产生的吸力,使得靠近显示屏3的蚊虫被上吸气口1和下吸气口5吸入到内部,并排放到水箱7内将蚊子溺死,从而不影响广告机的使用效果,同时处理蚊虫无声无异味。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显然本实用新型不限于上述示范性实施例的细节,而且在不背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或基本特征的情况下,能够以其他的具体形式实现本实用新型。因此,无论从哪一点来看,均应将实施例看作是示范性的,而且是非限制性的,本实用新型的范围由所附权利要求而不是上述说明限定,因此旨在将落在权利要求的等同要件的含义和范围内的所有变化囊括在本实用新型内。不应将权利要求中的任何附图标记视为限制所涉及的权利要求。
此外,应当理解,虽然本说明书按照实施方式加以描述,但并非每个实施方式仅包含一个独立的技术方案,说明书的这种叙述方式仅仅是为清楚起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将说明书作为一个整体,各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也可以经适当组合,形成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的其他实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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