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放电灯具有效
申请号: | 201520481937.5 | 申请日: | 2015-07-06 |
公开(公告)号: | CN204885086U | 公开(公告)日: | 2015-12-16 |
发明(设计)人: | 缪蛟 | 申请(专利权)人: | 飞利浦电子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H01J61/54 | 分类号: | H01J61/54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11256 | 代理人: | 李辉;杨立 |
地址: | 201801 上海*** | 国省代码: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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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放电 灯具 | ||
1.一种放电灯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放电灯具包括:
外壳(110);
放电灯管(120),所述放电灯管设置在所述外壳以内,并且具有放电腔(122)和在所述放电腔的一端与所述放电腔耦合的第一延伸部(124);
第一电极(140),所述第一电极在所述外壳以内延伸并且进入所述放电灯管的所述第一延伸部以与在所述放电灯管内的气体耦合;
第二电极(150),所述第二电极在所述外壳以内延伸并且在所述放电灯管的与所述第一延伸部相对的一端处进入所述放电灯管以与在所述放电灯管内的气体耦合;以及
UV增强器(130),所述UV增强器具有密封腔,所述第二电极具有延伸至所述密封腔以内的第一端部(152),所述UV增强器被布置为使得所述第一端部与在所述第一延伸部内的所述第一电极之间的距离最大为4毫米。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放电灯具,其特征在于,所述UV增强器的外壁以紧贴所述第一延伸部的方式使得所述第一端部与所述第一电极之间的距离保持为最小。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放电灯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电极在所述UV增强器的所述密封腔以内的延伸方向与所述第一电极在所述放电灯管的所述第一延伸部以内的延伸方向的夹角大于45°并且小于90°。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放电灯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电极在所述UV增强器的所述密封腔以内的延伸方向与所述第一电极在所述放电灯管的所述第一延伸部以内的延伸方向垂直。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放电灯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端部在所述UV增强器的纵向方向上位于的所述密封腔的中间。
6.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放电灯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放电灯管具有在与所述第一延伸部相对一侧上延伸并与所述放电腔气体耦合的第二延伸部(126),所述第二电极延伸进入所述第二延伸部。
7.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放电灯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延伸部和所述UV增强器均由陶瓷制成。
8.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放电灯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外壳以内为真空环境。
9.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放电灯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放电灯管内填充有氪-85气体。
10.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放电灯具,其特征在于,暴露在所述真空环境中的所述第一电极与暴露在所述真空环境中的所述第二电极之间的距离最小为5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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