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淬火炉尾气回收利用系统有效
申请号: | 201420582402.2 | 申请日: | 2014-10-10 |
公开(公告)号: | CN204085217U | 公开(公告)日: | 2015-01-07 |
发明(设计)人: | 谢良 | 申请(专利权)人: | 江西省安源万向实业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F27D17/00 | 分类号: | F27D17/00 |
代理公司: | 南昌青远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36123 | 代理人: | 张以标 |
地址: | 337000 江西省萍*** | 国省代码: | 江西;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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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淬火 尾气 回收 利用 系统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废气回收利用设备领域,具体涉及一种以煤油为燃料的淬火炉尾气回收利用系统。
背景技术
在万向轴生产中,会使用到淬火炉加工程序,淬火炉是主要用于各种工件淬火、加热等热处理的专业设备。淬火炉的燃料多为煤油,其在淬火炉中燃烧时并不能有效的燃烧,其燃烧效率仅在50%左右,而燃烧后产生的其他随未燃烧的煤油随尾气一起排出,在其排出的过程中中还夹杂着大量的微尘颗粒杂质,在现有技术中的,多数企业将其产生的尾气直接排出至大气中,不仅造成环境的污染,还浪费资源的有效利用率,并且企业的成本也随之增加;虽然,少数的企业将其尾气经过简单的过滤处理,但是其过滤后的尾气中任然存在着少量的微尘颗粒,其还是将其排出至空气中,任然造成环境的污染。
发明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克服现有技术的不足,适应现实需要,提供一种淬火炉尾气回收利用系统,旨在解决现有淬火炉尾气排放至大气中污染环境、浪费能源的技术问题。
为了实现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本实用新型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为:
设计一种淬火炉尾气回收利用系统,包括其上端设置有尾气排气口的淬火炉,还包括其内盛有冷却水的降温池、与所述排气口串联连通的至少一个过滤装置,在所述过滤装置的出气口处还连通有用于将处理后的尾气压缩为液态的增压装置,并在该增压装置的出口处还连通有存储装置;所述增压装置与过滤装置之间的管道对应设置于所述降温池的冷却水液面以下。
所述存储装置包括高压存储罐,在该高压存储罐的顶端设置有压力表。
在所述高压存储罐的顶端还设置有安全阀和减压阀。
在该高压存储罐的下部侧壁开设有排出口,并在该排气口上设置有与该排出口连通的排出管,并在该排出管上还设置有阀门。
在所述高压存储罐的底端还开设有残液排出口,并在该残液排出口上设置有与所述残液排出口连通的残液排出阀。
所述过滤装置包括至少一个用于过滤微尘颗粒杂质的过滤罐,各过滤罐对应依次串联连通。
所述增压装置包括增压泵。
所述淬火炉的中下部设置于水平面以下。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在于:
1.本系统可将淬火炉产生的尾气首先经过过滤,将其中的微尘颗粒以清除,其次经过本系统中的增压装置可将过滤后的气体进行压缩存储,以备它用。
2.由于经淬火炉排出的气体中含有一定的温度,在其尾气经过过滤后经本系统中的冷却池可将其温度降低,以增加后续增压压缩的的效率。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主要结构原理示意图;
图中:1.淬火炉;2.尾气出气管;3、4、5.过滤罐;6.降温池;7.增压泵;8.安全阀;9.压力表;10.减压阀;11.高压存储罐;12.排出管;13.残液排出阀。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一步说明:
实施例1:一种淬火炉尾气回收利用系统,参见图1,它包括其上端设置有尾气排气口的淬火炉1、其内盛有冷却水的降温池6、与所述排气口串联连通的三个用于过滤微尘颗粒杂质的过滤罐3、4、5(本过滤罐为本领域内常用设备,本实施例不再赘述),淬火炉的中下部设置于水平面以下。在过滤罐5的出气口处还连通有用于将处理后的尾气压缩为液态的增压泵7,并在该增压泵7的出口处还连通有高压存储罐11;所述高压存储罐11与过滤罐5之间的管道对应设置于降温池6的冷却水液面以下。在高压存储罐11的顶端设置有压力表9,并在高压存储罐的顶端还设置有安全阀8和减压阀10,同时在该高压存储罐11的下部侧壁开设有排出口,并在该排气口上设置有与该排出口连通的排出管12,并在该排出管上还设置有阀门,通过此排出管及阀门可将高压存储罐内的已收集燃料用于它处(如厨房、锅炉以及取暖设备等);在高压存储罐的底端还开设有残液排出口,并在该残液排出口上设置有与所述残液排出口连通的残液排出阀13,通过此残液排出口可有效清理高压存储罐内的液体。在实施中,经由淬火炉排出的尾气首先依次经过过滤罐3、4、5的过滤作用,将其内的颗粒杂质予以清除,保证尾气的纯度,之后由降温池将尾气的温度降低增加后方增压泵的压缩效率,而后压缩后形成的液体存储于高压存储管内以备它用。
虽然,本实施例公布的是较佳的实施例,但并不局限于此,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极易根据上述实施例,领会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并做出不同的引申和变化,但只要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都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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