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悬吊螺旋坡道有效
申请号: | 201420261032.2 | 申请日: | 2014-05-21 |
公开(公告)号: | CN203924530U | 公开(公告)日: | 2014-11-05 |
发明(设计)人: | 陈洪根;彭万军;施旭光;龚铁钾;梅国栋;张道贺;陈泽华 | 申请(专利权)人: | 中建五局蚌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E04F11/022 | 分类号: | E04F11/022;E04H3/12 |
代理公司: | 蚌埠鼎力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34102 | 代理人: | 王琪 |
地址: | 233099 安徽省蚌*** | 国省代码: | 安徽;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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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悬吊 螺旋 坡道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属于建筑领域,特别是一种悬吊螺旋坡道。
技术背景
一般展厅中观赏展品都是观赏者和展品处于同一水平位置,观赏者绕着展品行走,才能将展品水平方向观察清楚,但是对于城市规划图等较大展品,观赏者很难有整体观感,而且无法看到展品的底部或顶部,因此需要展厅有可以仰视(看到展品底部)、平视、俯视(看到展品顶部)并且360°全方位观赏展品的设施或建筑,现有展厅建筑目前还不能满足这种需要。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克服现有技术的不足,提供一种悬吊螺旋坡道,该螺旋坡道固定牢固,没有墙体遮挡,具有全方位开阔的视野,可以满足展厅全方位观察的需要。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悬吊螺旋坡道,由中庭桁架、支撑立柱、弧形桁架和钢索组成,所述中庭桁架由至少六榀桁架组成,桁架内端呈发射状地固定在中间支撑圆环上,桁架外端固定在支撑立柱顶端,所述桁架具有上弦杆和下弦杆,钢索顶端固定在下弦杆上;所述支撑立柱底端固定在地基上;所述弧形桁架呈螺旋状,弧形桁架具有内弦杆、外弦杆和腹杆,外弦杆固定在支撑立柱上,并用钢索悬吊在中庭桁架上,内弦杆由钢索悬吊在中庭桁架上,弧形桁架的腹杆上铺有踏板,弧形桁架的内弦杆和外弦杆上装有扶手。
本实用新型的悬吊螺旋坡道由钢索悬吊并用支撑立柱固定,固定牢固,而且四周没有墙体遮挡,具有仰视、平视、俯视360°全方位开阔的视野,将展台设在悬吊螺旋坡道中心位置处,站在弧形桁架的踏板上就可以360°全方位地观察中间展台上的展品,不仅可以观赏到展品的底部、顶部,还可以获得展品整体的观感,可以满足展厅全方位观察的需要。
进一步地,所述弧形桁架内弦杆和外弦杆上都固定有第一耳板,所述钢索上相应位置处固定有连接套,连接套上开有狭槽,第一耳板插入狭槽中,并用螺栓固定;所述弧形桁架外弦杆固定有第二耳板,支撑立柱相应位置固定有第三耳板,连接条两端分别固定在第二耳板和第三耳板上,所述每个第三耳板上固定有两跟连接条,两根连接条呈V形分布,连接条另一端分别由两个第二耳板固定。弧顶桁架靠近支撑立柱处都与支撑立柱固定,同时弧形桁架内、外两侧又都用钢索悬吊,一方面使弧顶桁架像是吊在空中,增加美感,另一方面又使其固定更加牢固。
进一步地,所述弧形桁架的起始端与地基相接,弧形桁架的起始端和结束端都固定在钢索和支撑立柱上。
总之,本实用新型的悬吊螺旋坡道不仅结构牢固,还可以满足展厅全方位观赏的需要。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图1的I部放大图。
图3是图1的II部放大图。
图4是图1的III部放大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说明。
如图1~图4所示,悬吊螺旋坡道,由中庭桁架1、支撑立柱2、弧形桁架3和钢索4组成;
所述中庭桁架1由十二榀桁架组成,桁架内端呈发射状地均匀固定在中间支撑圆环13上,桁架外端固定在支撑立柱2顶端,所述桁架具有上弦杆11和下弦杆12,钢索4顶端固定在下弦杆12上;
所述支撑立柱2为圆形钢管,支撑立柱2有十二根,十二根支撑立柱2均匀地分布在支撑圆环12周围,且与中庭桁架1外端位于同一竖直面上,支撑立柱2底端固定在地基M上;
所述弧形桁架3呈螺旋状,弧形桁架3具有内弦杆31、外弦杆32和腹杆(被踏板6覆盖),弧形桁架3的内弦杆31和外弦杆32上装有扶手5,腹杆上铺有踏板6;内弦杆31和外弦杆32上都固定有第一耳板33,所述钢索4上相应位置处固定有连接套41,连接套41上开有狭槽,第一耳板33插入狭槽中,并用螺栓固定;外弦杆32上还固定有第二耳板34,第二耳板34为两片式,支撑立柱2相应位置处固定有第三耳板21,第三耳板21也为两片式,连接条7两端分别固定在第二耳板34和第三耳板21上,并用螺栓固定,所述每个第三耳板21上都固定两跟连接条7,两根连接条7呈V形分布,连接条7另一端分别与两个第二耳板34连接;所述弧形桁架3的起始端与地基M相接,弧形桁架3的起始端和结束端都固定在钢索4和支撑立柱2上。
以上的实施例仅是对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方式进行描述,并非对本实用新型的范围进行限定,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设计精神的前提下,本领域普通工程技术人员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做出的各种变形和改进,均应落入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书确定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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