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具有蓝牙控制功能的加湿器有效
申请号: | 201420091577.3 | 申请日: | 2014-02-28 |
公开(公告)号: | CN203824000U | 公开(公告)日: | 2014-09-10 |
发明(设计)人: | 陈辉 | 申请(专利权)人: | 江门市恒天科技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F24F11/02 | 分类号: | F24F11/02 |
代理公司: | 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44205 | 代理人: | 谭志强 |
地址: | 529000 广东省江门***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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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具有 蓝牙 控制 功能 加湿器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加湿器,特别是涉及一种具有蓝牙控制功能的加湿器。
背景技术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重视生活的质量和工作环境的质量,加湿器作为时尚小家电,它能为家居环境带来清新润泽的空气,因而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现有技术的加湿器普遍采用旋钮、机械按钮、触摸按键来操控加湿器,每次操作必须走到加湿器前才能进行,使用不够方便。
现在蓝牙技术已经开始使用,例如手机,此技术能方便与其它具有蓝牙功能的设备进行通讯。若能为加湿器增加蓝牙遥控的控制方式,使用户通过手机,即可在远距离对加湿器进行控制,将会为家居生活提高莫大的便利性。
实用新型内容
为了克服现有技术的不足,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具有蓝牙控制功能的加湿器,实现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等遥控终端通过蓝牙对加湿器进行控制。
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具有蓝牙控制功能的加湿器,包括水箱和底座,所述底座设置有与水箱连通的进水室、与进水室连通的雾化室、出风口,所述雾化室内设置有用于制造雾气的雾化器,所述底座内部安装有控制电路板,所述控制电路板上设置有雾量调节电路、蓝牙控制模块,所述雾量调节电路与雾化器、蓝牙控制模块相连,所述蓝牙控制模块与遥控终端通过蓝牙信号通讯连接。
进一步,所述底座还设置有连通所述进水室和雾化室的煮水室,所述煮水室设置有加热装置,所述控制电路板还设置有与加热装置相连的加热控制电路,所述加热控制电路与蓝牙控制模块相连。
进一步,所述底座还设置有水位保护开关,所述水位保护开关与加热装置、雾化器相连。
进一步,所述加热装置包括PTC发热管。
进一步,所述遥控终端包括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实用新型所提供的一种具有蓝牙控制功能的加湿器,通过手机、平板电脑或笔记本电脑等具有蓝牙功能的遥控终端,即可在远距离对加湿器进行控制,实现加湿器的雾量调节、加热喷雾的功能,为用户的使用提高莫大的便利性。
附图说明
以下结合附图和实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电路原理框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的底座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参照图1和图2,本实用新型的一种具有蓝牙控制功能的加湿器,包括水箱和底座1,所述底座1设置有与水箱连通的进水室2、与进水室2连通的雾化室3、出风口12,所述雾化室3内设置有用于制造雾气的雾化器4,该雾化器4采用超声波震荡方法将水蒸气碎成较细的水雾颗粒,所述底座1内部安装有控制电路板,所述控制电路板上设置有雾量调节电路5、蓝牙控制模块6,所述雾量调节电路5与雾化器4、蓝牙控制模块6相连,所述蓝牙控制模块6与遥控终端7通过蓝牙信号通讯连接。本实施例中,所述遥控终端7包括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等具有蓝牙功能的设备。所述雾量调节电路5用于控制雾化器4启闭并进行高、中、低三档雾量调节。使用时,为遥控终端7安装上应用软件,遥控终端7通过蓝牙与加湿器通讯连接,用户使用该应用软件控制加湿器出雾,并能对雾量进行多档调节。
所述底座1还设置有连通所述进水室2和雾化室3的煮水室8,所述煮水室8设置有加热装置9,所述控制电路板还设置有与加热装置9相连的加热控制电路10,所述加热控制电路10与蓝牙控制模块6相连,使得用户通过遥控终端7,可控制加湿器出热雾或者冷雾。本实施例中,所述加热装置9采用PTC发热管。PTC加热的特性是工作电流与环境温度成反比,因此在加热煮水时其环境温度主要为水的沸点温度100摄氏度,并基本保持不变,工作电流也保持不变,因而具有恒温加热煮沸的功能。
所述底座1还设置有水位保护开关11,所述水位保护开关11与加热装置9、雾化器4相连。随着雾化室3中的水不断雾化减少,水位下降至一定位置时,水位保护开关11能自动断开加湿器的加热装置10、雾化器4的电源,达到防止干烧的目的。
本实用新型所提供的一种具有蓝牙控制功能的加湿器,通过手机、平板电脑或笔记本电脑等具有蓝牙功能的遥控终端7,即可在远距离对加湿器进行控制,实现加湿器的雾量调节、加热喷雾的功能,为用户的使用提高莫大的便利性。
以上所述,只是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本实用新型并不局限于上述实施方式,只要其以相同的手段达到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效果,都应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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