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包括气流引导元件的吸烟制品有效
申请号: | 201380066808.3 | 申请日: | 2013-12-20 |
公开(公告)号: | CN104869855B | 公开(公告)日: | 2018-12-14 |
发明(设计)人: | O·米洛诺夫;D·桑纳;F·拉旺希;S·鲁迪耶 | 申请(专利权)人: | 菲利普莫里斯生产公司 |
主分类号: | A24F47/00 | 分类号: | A24F47/00 |
代理公司: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11038 | 代理人: | 王其文 |
地址: | 瑞士纳*** | 国省代码: | 瑞士;C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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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包括 气流 引导 元件 吸烟 制品 | ||
1.一种吸烟制品,所述吸烟制品具有嘴端部和远端端部,所述吸烟制品包括:
热源;
成烟基质;
气流引导元件,所述气流引导元件包括所述成烟基质的下游的空气可穿透段,所述气流引导元件限定气流路径;以及
至少一个空气入口,所述至少一个空气入口用于将空气引入所述空气可穿透段内,
其中,所述气流路径包括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所述气流路径的所述第一部分从所述至少一个空气入口朝向所述成烟基质延伸,以及所述气流路径的所述第二部分从所述成烟基质朝向所述吸烟制品的所述嘴端部延伸,
其中,所述气流路径的所述第一部分由所述空气可穿透段的从邻近所述至少一个空气入口延伸至所述空气可穿透段的上游端的低抽吸阻力部分限定,以及所述空气可穿透段还包括从邻近所述至少一个空气入口延伸至所述空气可穿透段的下游端的高抽吸阻力部分,以及所述高抽吸阻力部分的抽吸阻力与所述低抽吸阻力部分的抽吸阻力的比值大于1:1并且小于50:1。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吸烟制品,其中,所述高抽吸阻力部分的抽吸阻力与所述低抽吸阻力部分的抽吸阻力的比值在4:1与50:1之间。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吸烟制品,其中,所述气流引导元件包括端部开口的基本不透气中空体,所述气流路径的所述第二部分由通过所述端部开口的基本不透气中空体的内部限制的体积限定。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吸烟制品,其中,所述端部开口的基本不透气中空体是正圆柱。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吸烟制品,其中,所述空气可穿透段围绕所述端部开口的基本不透气中空体的至少一部分。
6.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吸烟制品,其中,所述至少一个空气入口距离所述气流引导元件的上游端在2mm与5mm之间,所述气流引导元件的长度在20mm与50mm之间。
7.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吸烟制品,其中,所述空气可穿透段包括基本均质的空气可穿透多孔材料。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吸烟制品,其中,所述空气可穿透段包括基本均匀分布的乙酸纤维束。
9.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吸烟制品,其中,所述空气可穿透段由卷曲纸形成,所述卷曲纸具有第一区域和第二区域,所述第一区域从所述至少一个空气入口延伸至所述空气可穿透段的上游端,所述第二区域从所述至少一个空气入口朝向所述空气可穿透段的下游端延伸,其中,所述第一区域具有比所述第二区域低的抽吸阻力。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吸烟制品,其中,所述卷曲纸具有第三区域,所述第三区域从所述第二区域延伸至所述空气可穿透段的下游端,其中,所述第三区域具有与所述第一区域基本相同的抽吸阻力。
11.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吸烟制品,其中,所述第一区域的所述抽吸阻力在每毫米长度6毫米水柱与每毫米长度10毫米水柱之间,所述第二区域的所述抽吸阻力在每毫米长度10毫米水柱与每毫米长度18毫米水柱之间。
12.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吸烟制品,其中,所述空气可穿透段的所述高抽吸阻力部分与所述空气可穿透段的低抽吸阻力部分相比具有减小的气流横截面。
1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吸烟制品,其中,所述成烟基质在所述热源的下游。
14.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吸烟制品,其中,所述热源是可燃热源,所述吸烟制品还包括位于所述可燃热源的下游端与所述成烟基质的上游端之间的不可燃的基本不透气的第一阻挡件。
15.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吸烟制品,还包括:
热传导元件,所述热传导元件围绕并且直接接触所述可燃热源的后部和所述成烟基质的前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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