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带辅助刹车功能的LED牌照灯有效
申请号: | 201320444121.6 | 申请日: | 2013-07-23 |
公开(公告)号: | CN203372128U | 公开(公告)日: | 2014-01-01 |
发明(设计)人: | 谢建军;童诚;周获 | 申请(专利权)人: | 宁波正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B60Q1/56 | 分类号: | B60Q1/56;B60Q1/44 |
代理公司: | 北京捷诚信通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 11221 | 代理人: | 王卫东 |
地址: | 315000 浙江省宁波*** | 国省代码: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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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辅助 刹车 功能 led 牌照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车灯,具体涉及带辅助刹车功能的LED牌照灯。
背景技术
每辆汽车前后的明显位置都装有号码牌照,每块牌照的旁边装的就是照牌灯。在白天,牌照的号码看得非常清楚。到了夜间,如果没有灯光的照射就看不清牌照号码。国家交通法及车辆运行安全法规规定了汽车灯光配置及安装方法,关于汽车照牌灯的规定就是其中的重要一项。夜间通过照牌灯的灯光可清楚地看到牌照号码,通过号码就可查出车辆的所有数据资料。一旦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可以从汽车的前后方看到车辆的牌号,并通过车牌号查找出车辆的责任人。传统的牌照灯一般选用白色LED灯,作用只是为了照亮牌照,功能单一。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解决传统牌照灯功能单一的问题。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提供一种带辅助刹车功能的LED牌照灯,包括牌照灯本体,所述牌照灯本体上设有用于照亮牌照的第一LED灯组板,还包括设置在牌照灯本体上的第二LED灯组板和控制装置,所述控制装置分别通过导线与所述第一LED灯组板和第二LED灯组板相连接,所述控制装置根据刹车踏板的踩下信号发出刹车信号,开启所述第二LED灯组板,关闭所述第一LED灯组板;根据刹车踏板的抬起信号发出行进信号,关闭所述第二LED灯组板,开启所述第一LED灯组板。
在上述方案中,所述控制装置根据汽车的启动信号发出开启信号,开启所述第一LED灯组板。
在上述方案中,所述控制装置根据所述刹车信号减小所述第一LED灯组板的工作电流,从而减弱所述第一LED灯组板的发光亮度,根据所述行进信号恢复所述第一LED灯组板的工作电流至初始状态,从而恢复所述第一LED灯组板的发光亮度。
在上述方案中,所述第一LED灯组板为5050封装高流明白色LED灯珠,数量为22颗,所述第二LED灯组板为5050封装高流明红色LED灯珠,数量为11颗。
本实用新型,因为设有第二LED灯组板和控制装置,控制装置可根据刹车板的踩下和抬起开启关闭第二LED灯组板,使第二LED灯组板起到辅助刹车的作用,拓展了牌照灯的功能,使其应用更加广泛。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工作原理图;
图中:1—第一LED灯组板,2—第二LED灯组板,3—控制装置。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出详细的说明。
如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带辅助刹车功能的LED牌照灯,包括牌照灯本体,牌照灯本体上设有用于照亮牌照的第一LED灯组板1,还包括设置在牌照灯本体上的多个第二LED灯组板2和控制装置3,控制装置3分别通过导线与第一LED灯组板1和第二LED灯组板2相连接,控制装置3根据刹车踏板的踩下发出刹车信号开启第二LED灯组板2,关闭第一LED灯组板1,控制装置3根据刹车踏板的抬起发出行进信号关闭第二LED灯组板2,开启第一LED灯组板1。控制装置3根据汽车的启动发出开启信号开启第一LED灯组板1。第一LED灯组板1为5050封装高流明白色LED灯珠,数量为22颗,第二LED灯组板2为5050封装高流明红色LED灯珠,数量为11颗。
在使用时,启动汽车时,汽车启动装置发出启动信号,控制装置3根据启动信号开启第一LED灯组板1。在汽车行进的过程中需要刹车踩下刹车踏板时,刹车装置发出刹车信号,控制装置3根据刹车信号开启第二LED灯组板2的同时关闭第一LED灯组板1,刹车结束后刹车踏板抬起时,刹车装置发出行进信号,控制装置3根据行进信号关闭第二LED灯组板2的同时开启第一LED灯组板1。本实用新型,因为设有第二LED灯组板2和控制装置3,控制装置3可根据刹车板的踩下和抬起开启关闭第二LED灯组板2,使第二LED灯组板2起到辅助刹车的作用,拓展了牌照灯的功能,使其应用更加广泛。
本实用新型还可做如下改进,控制装置3根据刹车信号减小第一LED灯组板1的工作电流,从而减弱第一LED灯组板1的发光亮度,根据行进信号恢复第一LED灯组板1的工作电流至初始状态,从而恢复第一LED灯组板1的发光亮度。
本实用新型不局限于上述最佳实施方式,任何人应该得知在本实用新型的启示下作出的结构变化,凡是与本实用新型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技术方案,均落入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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