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自备电站用可切换燃料锅炉有效
申请号: | 201320121724.2 | 申请日: | 2013-03-18 |
公开(公告)号: | CN203384965U | 公开(公告)日: | 2014-01-08 |
发明(设计)人: | 史永胜;文博;韩立芳;聂明清;祁青福;李克奎;寇建国 | 申请(专利权)人: | 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主分类号: | F23C1/12 | 分类号: | F23C1/12;F23C5/08 |
代理公司: | 甘肃省知识产权事务中心 62100 | 代理人: | 唐瑶 |
地址: | 735100 *** | 国省代码: | 甘肃;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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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自备 电站 切换 燃料 锅炉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属于锅炉发电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自备电站用可切换燃料锅炉。
背景技术
现有技术中,自备电站的锅炉按照燃料方式分类,分为煤粉锅炉、燃气锅炉和燃油锅炉,其中,冶金企业自备电站的煤粉锅炉还设有煤气掺烧方式,一般煤气的掺烧比例不高于30%。受冶金企业生产特点的影响,由于煤气的产生量不平稳,消耗量的变化幅度很大,企业的煤气除开发电,主要还用于加热炉使用、高炉及焦炉使用、冬季解冻使用,其它辅助厂矿的工艺使用等,造成电厂锅炉用的煤气量越来越少,尤其冬季基本就没有了,造成可供电站锅炉燃用的煤气量有时很大、有时没有。
现有技术企业的自备电站锅炉采用煤粉-煤气混烧方式的锅炉,燃烧系统包括三层喷燃器,上层和中层喷燃器的煤粉火嘴为四角切圆方式布置,下层煤气喷燃器为煤气火嘴,可掺烧20%的高炉煤气。由于煤气掺烧能力低,当供应的煤气量大时,无法消耗提供的煤气,夏季部分时间段的煤气压力高,超过了保护定值,需要排放,排放时自动点燃煤气进行,造成了煤气压力高时的能源浪费。现有的纯烧煤气锅炉,仅采用全部燃用煤气燃料的方式运行,当供应的煤气量小时,锅炉需要降负荷运行或停运,造成设备的浪费。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既可有效利用冶金企业的富余煤气、又可提高发电设备利用率的自备电站用可切换燃料锅炉。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取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自备电站用可切换燃料锅炉,包括分三层设置的煤粉-煤气燃烧系统,在煤粉-煤气燃烧系统的上层和中层,喷燃器是在四角位置分别设置的煤粉火嘴,在所述煤粉-煤气燃烧系统中层上,与煤粉火嘴相同高度位置,在锅炉的前后墙上分别设有4个煤气火嘴。
所述锅炉的前后墙上分别设置的4个煤气火嘴互相对应。
所述煤气火嘴为旋流式喷嘴。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自备电站用可切换燃料锅炉,由于设置了煤粉-煤气和纯煤气两套燃烧系统,便于锅炉的切换运行。不仅运行可靠,还可以有效降低冶金企业的煤气排放率,实现节能减排,适合于在冶金企业自备电站推广应用。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具体实施例及其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的详细说明,但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不限于此。
如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提供的一种自备电站用可切换燃料锅炉,包括分三层设置的煤粉-煤气燃烧系统1,在煤粉-煤气燃烧系统的上层2和中层3,喷燃器是在四角位置分别安装的煤粉火嘴5,每层各有4个煤粉火嘴5,煤粉火嘴5呈四角切圆燃烧方式布置。在煤粉-煤气燃烧系统的下层4,喷燃器是在四角位置分别安装有小高炉煤气火嘴7,共4个煤气火嘴7。在煤粉-煤气燃烧系统中层3上,与煤粉火嘴5相同高度位置,在锅炉的前后墙上各安装4个大高炉煤气火嘴6,前后各4个大高炉煤气火嘴6互相对应,以防燃烧时煤气火焰直接冲刷到对墙,烧损水冷壁。煤气燃烧系统采用前后墙对冲方式。
煤气火嘴6为旋流式喷嘴,可以解决纯煤粉燃烧运行时,煤气喷口处的结焦问题。煤气火嘴6的材质为耐高温不锈钢材料,可以防止纯煤粉燃烧运行时,煤气喷口的烧坏,并在运行时保证冷却用空气处于常流通状态。在煤气火嘴6前的阀门前,分别安装有一个调节阀,通过调节阀的调节,可以根据煤气量的大小调节煤气的使用量,满足根据煤气富余程度控制煤气和煤粉比例,降低煤气放散、提高锅炉可运行时间的目的。
由于煤粉燃烧系统和煤气燃烧系统是两个相互独立的系统,当企业的煤气量供应充足时,锅炉发电采用煤气燃烧系统运行,即使用前后墙各4个煤气火嘴6进行燃烧,而停用原有的锅炉煤粉-煤气燃烧系统,增加了高炉煤气的消耗量。为防止煤粉燃烧系统停运后被高温火焰烧坏,采取少量通二次风冷却的方式,为有效防止高炉故障等引发的煤气量突然减少事件,在锅炉煤粉仓内储存了少量煤粉,以达到紧急切换为煤粉燃烧系统运行的目的。当企业的煤气量供应不足时,锅炉发电采用煤粉燃烧系统运行的方式。可利用煤粉火嘴下部的小煤气火嘴进行少量掺烧高炉煤气,停运前后墙的8个煤气火嘴,少量通风,防止煤气火嘴烧损或结焦。
以上所述的仅是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并不局限本实用新型。应当指出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本实用新型所提供的技术启示下,还可以做出其它等同变型和改进,均可以实现本实用新型的目的,都应视为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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