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随身还原现场三维音效的设备在审
申请号: | 201310603708.1 | 申请日: | 2013-11-25 |
公开(公告)号: | CN104661157A | 公开(公告)日: | 2015-05-27 |
发明(设计)人: | 李荣茂;樊建平;安谋;谢耀钦 | 申请(专利权)人: | 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 |
主分类号: | H04R5/00 | 分类号: | H04R5/00 |
代理公司: | 深圳市科进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44316 | 代理人: | 沈祖锋;郝明琴 |
地址: | 518055 广东省深圳***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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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随身 还原 现场 三维 音效 设备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声音传感与控制技术,尤其涉及一种随身还原现场三维音效的设备。
【背景技术】
随着现代传媒中3D技术的发展与应用,视觉影像技术的效果越来越接近现实,人也越来越能身临其境的感受到其效果,给影视带来巨大的发展。与之相应的声音技术,则是依然通过传统影院,音乐会场,音箱的设置等手段,使一定区域范围内实现听觉效果,但由于记录、存储、播放等各方面的技术原因,难以完整的使原始声音得到重现,难以使用户得到身临其境的声音体验。但随着信息社会中传媒技术的发展,人们对影音效果的要求越来越高,mp3技术实现了随时随地的音频体验,mp4技术把体验拓展到视频,但由于设备本身的局限,使得随身播放技术的声音效果难以与音箱效果相比,更难以重现现场效果。最理想的重现技术类似家庭影院等设备组合,虽然能较好地满足音效方面的要求,但无法实现随时随地的体验,而且设备本身对环境也有一定要求,从实际考虑需要考虑环境的隔音及内部空间材料结构的设计,对他人的声音环境造成污染,或增加很多成本。
骨传输技术不同与现有技术的路线模式,利用声音在固体中传播的能力,通过牙齿等身体部位将声波传到听小骨,再通过听觉神经传播到神经中枢,由大脑听觉区对信号产生感应。与气导相比,骨导有以下优点:可以避免搀杂在空气中的噪声,在战争和很多需要有较强抗噪能力的场合有重要的应用价值;骨导和气导是两个独立的路径,因此可以营造独特的听觉环境,使人的听觉系统可以同时感受到两个不同声源的声音,骨传导的频率范围很宽,可以利用这一特点改善高频段的声音品质,使声音的频域得以拓宽;有些严重的耳聋患者依然具有感知骨传导声音的能力,因此,有可能通过骨导给予助听。虽然骨传导有上述优势,但是由于目前对其原理尚不够了解,所以也存在诸多的问题。主要有:目前所研究的传导路径基本上都是将声源置放于人体的颅骨,对很多应用并不方便;接听骨导声源的方便程度远不能和气导相比;从已有的研究看,骨传导传递声音的能力尚不能和空气传导比拟;人体本身在骨传导过程中对语音频率成分的影响尚不十分清楚;骨传导可以通过直接传递超声或者通过数字信号处理中的频率搬移方法,将气导的声音搬移到超声的范围内作传递,目前对于频率搬移的研究尚不够充分。
【发明内容】
本发明旨在解决上述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一种随身还原现场三维音效的设备。
本发明提出的随身还原现场三维音效的设备包括头盔、上身穿戴装备、存储模块、数据处理模块、音频输入模块、音频输出模块以及控制手柄,其中,所述头盔左右耳部内侧各设有一个主发声源,所述头盔顶部内侧、后脑部内侧各设有一个次发声源,所述上身穿戴装备内侧设有至少一个辅助发声源,所述音频输入模块接收外部声音信号,所述存储模块内置预先存储的音频文件;根据所述控制手柄输入的控制信号,所述数据处理模块通过所述音频输出模块向所述主发声源传输完整的所述外部声音信号或所述音频文件声音信号、并向所述次发声源以及辅助发声源传输所述外部声音信号或所述音频文件声音信号的低音部分。
本发明提出的随身还原现场三维音效的设备不仅考虑了人的耳部作为听觉神经的重要一部分,也将人体本身作为听觉信号的接收的一部分,并对不同的发声源同时控制,根据不同部位,不同声音的敏感度,设置不同频率的声音增强效果,使佩戴者听觉还原真实三维音效感受,此外本发明还具有体积小、便于使用者佩戴的优点。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发明一实施例的随身还原现场三维音效的设备结构原理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具体实施例及附图对本发明作进一步详细说明。下面详细描述本发明的实施例,所述实施例的示例在附图中示出,其中自始至终相同或类似的标号表示相同或类似的元件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元件。下面通过参考附图描述的实施例是示例性的,仅用于解释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而不应当理解为对本发明的限制。
在本发明的描述中,术语“内”、“外”、“纵向”、“横向”、“上”、“下”、“顶”、“底”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为基于附图所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仅是为了便于描述本发明而不是要求本发明必须以特定的方位构造和操作,因此不应当理解为对本发明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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