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半导电可剥离屏蔽电缆专用材料无效
申请号: | 201310371145.8 | 申请日: | 2013-08-22 |
公开(公告)号: | CN103450548A | 公开(公告)日: | 2013-12-18 |
发明(设计)人: | 景宝玺;吴仁杰;徐延琴;董启阳;叶明清 | 申请(专利权)人: | 安徽晋源电缆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C08L23/08 | 分类号: | C08L23/08;C08L23/28;C08K13/02;C08K3/04;C08K3/22;C08K5/098;C08K5/14 |
代理公司: | 合肥市长远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34119 | 代理人: | 刘勇;杨静 |
地址: | 239300 安徽*** | 国省代码: | 安徽;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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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导电 剥离 屏蔽 电缆 专用 材料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电力系统的复合材料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半导电可剥离屏蔽电缆专用材料。
背景技术
电力电缆为提高电气性能,延长使用寿命,一般以绝缘层中的电场分布来防止局部放电。随着电力电缆绝缘材料的不断创新提高,生产出更优良的可剥离屏蔽电缆也成为必然趋势,但现有技术的屏蔽料在长时间挤出时,性能和工艺指标不稳定,容易发生预交联,导致电力电缆无法顺利挤出,影响电缆的正常生产,导致成品率低。
发明内容
为了解决背景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本发明旨在提出一种挤出加工性能好、粘结适度、易剥离的半导电可剥离屏蔽电缆专用材料。
本发明提出的一种半导电可剥离屏蔽电缆专用材料,按照重量份数包括以下组分:不饱和脂共聚物50份,软质聚合物30份,导电炭黑50份,抗氧剂3份、膨胀剂5份、交联剂3份、白油5份。
进一步地,所述半导电可剥离屏蔽电缆专用材料还包括金属氧化物,且所述金属氧化物的重量份数为8份。
优选地,所述金属氧化物为氧化镁。
进一步地,所述半导电可剥离屏蔽电缆专用材料还包括分散剂,且所述分散剂的重量份数为15份。
优选地,所述膨胀剂为硬脂酸锌。
优选地,所述交联剂为过氧化物。
优选地,所述交联剂为过氧化二异丙苯。
进一步地,所述半导电可剥离屏蔽电缆专用材料还包括助交联剂,所述助交联剂的重量份数为4份。
优选地,所述不饱和脂共聚物为任意比例混合的乙烯与醋酸乙烯的共聚物。
优选地,所述软质聚合物为氯化聚乙烯。
制造所述半导电可剥离屏蔽电缆专用材料时,先将乙烯与醋酸乙烯的共聚物、氯化聚乙烯按重量份数称量好分别投入到密炼机塑炼10分钟,冷却,再分别投入到开炼机进行补充塑炼成型;然后将抗氧剂、白油、金属氧化物与分散剂按上述重量份数均匀混合与塑炼成型后的乙烯与醋酸乙烯的共聚物和氯化聚乙烯一起投入到密炼机混炼,其中导电炭黑分都批次投入,整个混炼时间控制为15分钟;再混炼出料前投放膨胀剂,然后经挤出机挤出造粒后,将交联剂、助交联剂与通过渗吸法加入;最后出片。
基于上述技术方案的公开,本发明提供的所述半导电可剥离屏蔽电缆专用材料具有挤出加工性能好、粘结适度、易剥离的优点。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结合实施例对本发明提供的技术方案作进一步说明。
本发明提供了一种半导电可剥离屏蔽电缆专用材料,按照重量份数包括以下组分:不饱和脂共聚物50份,软质聚合物30份,导电炭黑50份,抗氧剂3份、膨胀剂5份、交联剂3份、白油5份。
所述半导电可剥离屏蔽电缆专用材料还包括金属氧化物,且所述金属氧化物的重量份数为8份。
所述金属氧化物为氧化镁。
所述半导电可剥离屏蔽电缆专用材料还包括分散剂,且所述分散剂的重量份数为15份。
所述膨胀剂为硬脂酸锌。
所述交联剂为过氧化物。
所述交联剂为过氧化二异丙苯。
所述半导电可剥离屏蔽电缆专用材料还包括助交联剂,所述助交联剂的重量份数为4份。
所述不饱和脂共聚物为任意比例混合的乙烯与醋酸乙烯的共聚物。
所述软质聚合物为氯化聚乙烯。
制造所述半导电可剥离屏蔽电缆专用材料时,包括以下步骤:
S1:先将乙烯与醋酸乙烯的共聚物、氯化聚乙烯按重量份数称量好分别投入到密炼机塑炼10分钟,冷却;
S2:将冷却后的乙烯与醋酸乙烯的共聚物、氯化聚乙烯再分别投入到开炼机进行补充塑炼成型;
S3:将抗氧剂、白油、金属氧化物与分散剂按上述重量份数均匀混合与塑炼成型后的乙烯与醋酸乙烯的共聚物和氯化聚乙烯一起投入到密炼机混炼,其中导电炭黑分都批次投入,整个混炼时间控制为15分钟;
S4:混炼出料前投放膨胀剂,然后经挤出机挤出造粒后,将交联剂、助交联剂与通过渗吸法加入;
S5:出片。
综上,本发明提供的所述半导电可剥离屏蔽电缆专用材料具有挤出加工性能好、粘结适度、易剥离的特点。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发明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及其发明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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