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查询通话相对方信息的方法和装置无效
申请号: | 201310062802.0 | 申请日: | 2013-02-28 |
公开(公告)号: | CN103179550A | 公开(公告)日: | 2013-06-26 |
发明(设计)人: | 何波;陶家圣;梁清;李首峰;魏科学;杨宝升 | 申请(专利权)人: | 北京国政通科技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H04W8/24 | 分类号: | H04W8/24;H04W12/06;H04W12/12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11410 | 代理人: | 程义贵;张思悦 |
地址: | 100195 北京市海淀区*** | 国省代码: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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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查询 通话 相对 信息 方法 装置 | ||
1.一种查询通话相对方信息的方法(100),包括步骤:
客户端监听向其发送的通话请求(S101);
在客户端接收到来自通话相对方的通话请求时,将所述通话相对方的标识发送到服务器端(S103);
客户端从服务器端接收基于预先定义的标识信息数据库获得的针对所述通话相对方的标识的查询结果(S105);以及
在客户端上显示所述查询结果(S107)。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步骤:
在所述查询结果指示所述通话相对方的标识符合所述预先定义的标识信息数据库中的黑名单的情况下,客户端拒绝所述通话相对方的通话请求(S109)。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通话请求包括语音通话请求、视频通话请求,所述客户端和通话相对方为具有语音通话和/或视频话功能的电子设备。
4.如权利要求1至3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通话相对方的标识包括所述通话相对方的电话号码、通讯软件用户标识、电子邮件地址、身份证号码中的至少一个。
5.如权利要求1至3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预先定义的标识信息数据库包括预先存储的、关于所述通话相对方的标识的信息。
6.如权利要求1至3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查询结果包括所述通话相对方的标识的地理归属地、所属单位、IP地址、是否符合所述黑名单中的至少一个。
7.一种查询通话相对方信息的装置(200),包括:
监听模块(201),适于监听向客户端发送的通话请求;
发送模块(203),适于在客户端接收到来自通话相对方的通话请求时,将所述通话相对方的标识发送到服务器端;
接收模块(205),适于从服务器端接收基于预先定义的标识信息数据库获得的针对所述通话相对方的标识的查询结果;以及
显示模块(207),适于在客户端上显示所述查询结果。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还包括:
通话请求拒绝模块(209),适于在所述查询结果指示所述通话相对方的标识符合所述预先定义的标识信息数据库中的黑名单的情况下,拒绝所述通话相对方的通话请求。
9.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通话请求包括语音通话请求、视频通话请求,所述客户端和通话相对方为具有语音通话和/或视频通话功能的电子设备。
10.如权利要求7至9中的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通话相对方的标识包括所述通话相对方的电话号码、通讯软件用户标识、电子邮件地址、身份证号码中的至少一个。
11.如权利要求7至9中的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预先定义的标识信息数据库包括预先存储的、关于所述通话相对方的标识的信息。
12.如权利要求7至9中的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查询结果包括所述通话相对方的标识的地理归属地、所属单位、IP地址、是否符合所述黑名单中的至少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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