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直吹式无烟空气炸锅有效
申请号: | 201220489119.6 | 申请日: | 2012-09-24 |
公开(公告)号: | CN202858893U | 公开(公告)日: | 2013-04-10 |
发明(设计)人: | 张一骋 | 申请(专利权)人: | 张一骋 |
主分类号: | A47J37/12 | 分类号: | A47J37/12;A47J27/00;A47J36/00 |
代理公司: | 杭州中平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33202 | 代理人: | 翟中平 |
地址: | 315327 浙江省宁波*** | 国省代码: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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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直吹式 无烟 空气 炸锅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利用高速热空气循环技术,既能完成对食物烹饪,又无油烟排出的一种直吹式无烟空气炸锅,属空气炸锅制造领域。
背景技术
CN201948771U、名称“一种新型无油油炸锅”,包括有:上盖、上盖内的金属外锅盖、外壳、设置在外壳内上部敞口的金属外锅以及内置在金属外锅内的呈网格状的食物篮,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的上盖内设置内由上至下依次设有电机、金属外锅盖、发热元件和风扇,电机设于金属外锅盖的上方,发热元件和风扇设于金属外锅盖的下方,且风扇安装在电机的向下伸出的输出轴上,发热元件位于风扇的正上方,装配后,金属外锅盖盖合在金属外锅上,风扇的吸风口向上对应着发热元件,风扇的出风口向下对应着金属外锅内壁、风流道和食物篮内腔。其不足之处:风扇设在发热元件下,形成的负压吸热,而不是加热。
目前,市场上销售的菲利浦公司生产空气炸锅。在结构设计上,空气炸锅固定体中的电加热盘与风扇之间设有一扣盘,其电架热盘位于扣盘内。其不足之处:由于空气炸锅固定体中的电加热盘与风扇之间设有一反射扣盘,电加热盘位于反射扣盘内,因此风扇产生的气流无法直接作用在电加热盘上,只有通过扣盘四周作用在空气炸锅固定体锅的内壁,由锅内壁反推到被烹饪的食物上,不仅使热能效率降低,而且既造成空气炸锅锅体内壁过热,又造成反射扣盘及电加热盘温度过高所导致的电加热盘使用寿合缩短,以致过热烧毁。更重要的是:在烹饪肉类食物时,由于电加热盘及反射扣盘温度过高导致肉类食物淋出的油脂被气化后在与电加热盘及反射扣盘相触时瞬间变成黑色油烟排到锅外,不仅污染环境,而且不利于操作者的身体健康。
实用新型内容
设计目的:避免背景技术中的不足之处,设计一种利用高速热空气循环技术,既能完成对食物烹饪,又无油烟排出的一种直吹式无烟空气炸锅。
设计方案:为了实现上述设计目的。空气炸锅固定体中下压空气风扇下方为平面螺旋式电加热管的设计,是本实用新型的主要技术特征。这样做的目的在于:一是由于下压风扇直接作用在平面螺旋式电加热管,平面螺旋式电加热管通电所产生的热量均被下压风扇吹向被烹饪的食物,不仅热利用率得到了充分的利用,而且避免了空气炸锅壁过热现象的出现,同时由于平面螺旋式电加热管始终处于额定的加热范围内,从而避免了平面螺旋式电加热管过热而导致的使用寿命缩短、易损坏的弊端;二是由于本申请取掉了位于下压风扇与平面螺旋式电加热管间的反射盘,不仅避免平面螺旋式电加热管过热现象的产生,而且由于下压风扇所产生的下压风力在20毫米的范围内大于空气炸锅内的热空气,因此既避免了肉类油脂热空气对下压风扇扇叶的污染,又避免了肉类油脂热空气遇平面螺旋式电加热管过热烟化的弊端,从而实现了无烟化热空气烹饪食物的目的,既保护了环境,又有利于操作者的身体健康。
技术方案:一种直吹式无烟空气炸锅,包括空气炸锅固定体和空气炸锅移动体,所述空气炸锅固定体中下压空气风扇下方为平面螺旋式电加热管。
本实用新型与背景技术相比,由于空气炸锅固定体中的平面螺旋式电加热盘直接由风扇下压吹风,既避免了电加热盘过热、易损,又避免了背景技术存在的烹饪肉类时,肉类食物油脂被烟化弊端,不仅避免了环境污染,而且有利于操作者的身体健康。
附图说明
图1是直吹式无烟空气炸锅的主视结构示意图。
图2是图1的后视结构示意图。
图3是图1中A-A仰视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实施例1:参照附图1-3。一种直吹式无烟空气炸锅,包括空气炸锅固定体1和空气炸锅移动体2,所述空气炸锅固定体1中下压空气风扇102下方为平面螺旋式电加热管103,平面螺旋式电加热管103固定在空气炸锅内壁104上。所述平面螺旋式电加热管103管上方空气炸锅壁内设有排烟口109。所述空气炸锅固定体1中下压空气风扇102扇叶下端面与平面螺旋式电加热管103管面间距离小于10毫米,既有利于将平面螺旋式电加热管103产生热量下压,又可以避免平面螺旋式电加热管103对下压空气风扇102的烘烤。所述平面螺旋式电加热管103功率大于1300W、小于1500W,有利于对食物快速烹饪。
需要理解到的是:上述实施例虽然对本实用新型的设计思路作了比较详细的文字描述,但是这些文字描述,只是对本实用新型设计思路的简单文字描述,而不是对本实用新型设计思路的限制,任何不超出本实用新型设计思路的组合、增加或修改,均落入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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