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电梯门锁双重保护装置有效
| 申请号: | 201220463778.2 | 申请日: | 2012-09-12 |
| 公开(公告)号: | CN202880631U | 公开(公告)日: | 2013-04-17 |
| 发明(设计)人: | 吕彬;陈松福 | 申请(专利权)人: | 富士通电梯(深圳)有限公司 |
| 主分类号: | B66B13/08 | 分类号: | B66B13/08 |
| 代理公司: | 深圳市铭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44304 | 代理人: | 杨林;李友佳 |
| 地址: | 518000 广东省深圳***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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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电梯 门锁 双重 保护装置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电梯安全锁结构。
背景技术
电梯都装配有一个三角锁,需要用三角钥将两扇门相互勾锁的结构打开才可以打开电梯门。现有的勾锁结构如图1所示,包括与其中一扇门A固定连接不动的第一卡钩10、还包括与另一扇门B连接的可以活动的第一锁钩20,第一锁钩20通过连接机构与三角锁连接(图中未示出),当用三角钥打开三角锁时,通过连接机构拨动第一锁钩20抬起,脱离第一卡钩10,锁定状态解除,这时可以将两扇门拉开。但是这其中的连接方式比较简单,特别现有的电梯设计中,该第一锁钩20与第一卡钩10连接的抗拉强度比较小,在外力使用下容易变形导致两扇门轻易被打开,容易发生一些安全事故。
发明内容
本实用新型是为了解决以上存在的问题而提供一种电梯门锁双重保护装置。
这种电梯门锁双重保护装置,包括相互配合的卡钩和第一锁钩,其中第一锁钩通过连接机构与电梯门上的三角锁连接,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第二锁钩和与之对应的卡环,其中第二锁钩与第一锁钩联动。
其中,第二锁钩包括连接部、悬臂和钩体,其中连接部与第一锁钩固定连 接,钩体前端设有斜面。
其中,卡环与第二锁钩的钩体对应一端是凹槽或通孔。
其中,连接机构包括相对固定的转动轴,转动轴一端连接有拨杆,拨杆另一端与三角锁连接,转动轴另一端连接有打杆,打杆另一端与第一锁钩活动连接。
本实用新型提供了双重锁扣装置,当用钥匙打开时,可以同时解除两个锁扣装置的锁定状态,而在锁定状态时,如用外力推门将需要克服双重的锁扣,加大了破坏的难度,可以进一步确保安全。
附图说明
图1是现有电梯门锁保护装置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电梯门锁保护装置示意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连接机构示意图。
图4是本实用新型连接机构运动状态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进一步详细说明。
如图2所示,本实施例这种电梯门锁双重保护装置,和现有电梯门锁保护装置一样,包括两扇门A和B,分别安装有相互配合的第一卡钩10和第一锁钩20,其中第一锁钩20通过连接结构30与电梯三角锁连接,当打开三角锁时,通过连接结构30将第一锁钩20拨动抬起,解除第一锁钩20与第一卡钩10的锁定状态,将两扇电梯门打开,而本实施例特别之处在于,设有两重保护装置, 如图所示,还包括第二锁钩40和与之对应的卡环50,其中第二锁钩40与第一锁钩联动,其结构是,第二锁钩40由连接部41、悬臂42和钩体43组成,其中连接部41与第一锁钩20固定连接,也就是当第一锁钩20被拨动抬起时,第二锁钩40同时抬升,而卡环50与第一卡钩10固定安装于同一扇电梯门上,卡环一端固定于电梯门,另一端伸出与第二锁钩40的钩体43相应的位置,本实施例中与钩体43位置的部位是凹槽,当然也可以视情况改为通孔,只要达到钩体43与卡环50卡住的目的即可,同时钩体43前端的结构也应该和第一锁钩20近似,即具有一定斜度,以便在电梯门关闭时,该斜面与卡环的前端接触时,第二锁钩40可以抬升。
进一步参见图3、图4,连接机构30包括相对固定的转动轴31,转动轴31一端连接有拨杆32,拨杆32另一端与三角锁33连接,转动轴31另一端连接有打杆34,打杆34另一端与第一锁钩20活动连接。可以看出,当开启三角锁33时,将随之拽动拨杆32,与之同轴连接的打杆34同时摆动,将第一锁钩20抬升,而与第一锁钩20固定连接的第二锁钩40也将同时抬升,达到同时脱离第一卡钩10和卡环50的目的,这时电梯门处于解锁状态,只需轻轻拉开即可打开,即图4中连接机构30的C和D两个状态,将打杆34将第二锁钩40的固定螺栓44由E提升至F位置的,实现两锁钩同时动作的现象。而当电梯关闭时和现有电梯的一样,第一锁钩20、第二锁钩40的前端均设有斜面,在向前运行时遇到第一卡钩10、卡环50时将自动抬起,直至第一卡钩10和第二锁钩40的钩体完全卡进第一卡钩10、卡环50中,完成电梯门锁紧操作,这样的双重的锁扣结构,加强了人为或其他强迫开门的防护,提高了安全性能。
尽管已经参照本发明的实施例具体显示和描述了本发明,但是应该理解, 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不脱离由权利要求限定的本发明的精神和范围的情况下,所进行形式和细节上的各种改变均属于本发明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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