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钢带增强聚乙烯螺旋波纹管检查井有效
申请号: | 201220296769.9 | 申请日: | 2012-06-21 |
公开(公告)号: | CN202718228U | 公开(公告)日: | 2013-02-06 |
发明(设计)人: | 陈汉林 | 申请(专利权)人: | 南安市华益塑胶制造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E03F5/02 | 分类号: | E03F5/02 |
代理公司: | 泉州市文华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35205 | 代理人: | 陈雪莹 |
地址: | 362300 福*** | 国省代码: | 福建;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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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增强 聚乙烯 螺旋 波纹管 检查井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波纹管检查井,特别是涉及一种钢带增强聚乙烯螺旋波纹管。
背景技术
在市政、工业、农业和交通工程建设等各种排水和排污系统中,多采用钢带增强聚乙烯螺旋波纹管作为排水管路。钢带增强聚乙烯螺旋波纹管包括连续的实壁内层,缠绕在此实壁内层外表面上的环形波状钢带增强体,覆盖于此钢带增强体和此实壁内层的外表面上的聚乙烯外层。
由于碳素钢的弹性模量在190000MPa左右,几乎相当于聚乙烯弹性模量的200倍,钢带增强聚乙烯螺旋波纹管结合金属和塑料的优点,能够将钢材的高刚度、高强度和塑料的耐腐蚀、耐磨损和柔韧性等优良特性有机地结合起来,发挥两方面的优点,实现高性能和低成本的统一。
但是,现有的各种排水和排污系统中的检查井通常采用砖块检查井,当波纹管结构的排水管路与砖块检查井连接时,操作起来极不便利,且适应能力差,在砖块检查井与波纹管结构的排水管路的连接处,会因砖块(包括水泥)与波纹管伸缩比不相同造成连接处漏水。
实用新型内容
有鉴于此,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连接方便且能提高连接处密封性的钢带增强聚乙烯螺旋波纹管检查井。
为了达成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的解决方案是:
一种钢带增强聚乙烯螺旋波纹管检查井,包括井筒、支管和井底板,井筒和支管呈十字交叉连接方式,井底板封堵在此井筒的端部,所述井筒和所述支管分别采用波纹管结构,所述井底板采用实壁结构,所述井筒和所述支管焊接在一起,所述支管的端部通过玻璃钢管卡连接有加长支管,且此加长支管采用波纹管结构。
所述玻璃钢管卡包括2个半圆卡,2个半圆卡通过相适配的不锈钢的螺杆和螺母连接在一起。
采用上述结构后,本实用新型的钢带增强聚乙烯螺旋波纹管检查井具有以下有益效果:井筒、支管和加长支管分别采用波纹管结构,连接时不需要水泥及砖块,连接方便快捷可节省人工成本,特别是化工企业、工业区、用此检查井总的施工成本可降低15%左右;与现在的砖块检查井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检查井中,支管通过玻璃钢管卡连接加长支管,其密封性能强,可达水压0.2mpa,闭水性能显著。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钢带增强聚乙烯螺旋波纹管检查井的结构示意图一;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钢带增强聚乙烯螺旋波纹管检查井的结构示意图二。
图中:
井筒 1 支管 2
井底板 3 加长支管 4
玻璃钢管卡 5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进一步解释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下面通过具体实施例来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详细阐述。
如图1至2所示,本实用新型的钢带增强聚乙烯螺旋波纹管检查井,包括井筒1、支管2和井底板3。
井筒1和支管2呈十字交叉连接方式,支管2的端部通过玻璃钢管卡5连接有加长支管4,井底板3封堵在井筒1的端部。井筒1、支管2和加长支管4分别采用聚乙烯(PE)连续缠绕的螺旋波纹管结构,此波纹管结构包括实壁内层、钢带增强体和聚乙烯外层,钢带增强体采用聚乙烯与钢片涂塑复合挤出的涂塑的钢片制成,钢带增强体缠绕在连续的实壁内层的外表面上,聚乙烯外层覆盖在钢带增强体和实壁内层的外表面上。井底板3采用实壁的平板结构。
玻璃钢管卡5包括2个半圆卡,先在支管2和加长支管4的连接处的下方安装一个半圆卡,再在连接处的上方安装另一个半圆卡,通过相适配的不锈钢的螺杆和螺母将2个半圆卡连接在一起。
加工检查井时,用钢带增强聚乙烯螺旋波纹管制成井筒1,用15mm厚的圆形平板制成井底板3,将井底板3封堵在井筒1的一端部,利用热熔挤出焊枪将井底板3与井筒1焊接在一起。井筒1的另一端可根据要求开大小头(异径)连接口,或者制作成等径检查井、异径检查井、三通检查井、四通检查井等。
支管2和加长支管4通过玻璃钢管卡连接在一起,玻璃钢管卡5是目前1000mm以下口径的钢带增强聚乙烯螺旋波纹管的较佳连接方式。管道施工时连接处采用玻璃钢管卡5,收紧螺杆即可完成连接,这种接方式操作起来方便快捷,适应能力强,密封性能优异,可避免给施工方造成闭水性能不合格的麻烦,同时,也可以缩短工期,不必要用传统的方法用砖块砌检查井,工作效率明显提高,可进一步降低综合成本。
上述实施例和附图并非限定本实用新型的产品形态和式样,任何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对其所做的适当变化或修饰,皆应视为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专利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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