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汽车保险杠与车身配合总成有效
申请号: | 201220136827.1 | 申请日: | 2012-04-02 |
公开(公告)号: | CN202528938U | 公开(公告)日: | 2012-11-14 |
发明(设计)人: | 雷雨成;张苁源 | 申请(专利权)人: | 上海同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B60R19/24 | 分类号: | B60R19/24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200092 上海*** | 国省代码: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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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汽车 保险杠 车身 配合 总成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汽车构件,尤其涉及一种汽车保险杠与车身配合总成。
背景技术
汽车的保险杠的主要作用是保证在发生碰撞时能够吸收能量,有效保护驾驶员及乘客;另外是与车身配合,形成整车造型,起装饰美观作用。在设计开发中,为了保证既定外观的段差、间隙,保险杠与车身的配合结构显得非常重要。通过对比市场现有车型的保险杠与车身侧围、翼子板配合结构,并结合开发车型试制发现市场上现有主流车型的保险杠与车身配合方案存在一些瑕疵,下面以前保险杠与翼子板配合为例,先简单介绍下保险杠与车身配合方案。目前,大部分车型配合结构如此:先设计一个塑料支架,支架固定在车身翼子板上,支架与翼子板做定位销保证相对位置,装车时先将支架装在翼子板上,然后将保险杠装进预装好的支架卡接结构中,此结构方案有如下缺点:在车身钣金的状态能保证的前提下,即实际冲压出来的件与设计一致,该结构能很好的保证保险杠与翼子板的间隙段差;但是,当出现钣金的状态不稳定时,即实际冲压出来的件与设计要求不一致,例如支架与钣金的定位孔误差过大、支架与钣金安装面冲压不到位等,此时保险杠与车身装配出来的间隙段差效果就不是很好,会出现间隙过大、过小、或者间隙不均匀、面差无法控制等问题,当出现此类问题时,考虑到调整钣金模具或者保险杠结构成本都比较大,只能调整支架结构。而目前图示支架由于结构所限,调整起来也比较困难。
由上可见,为了使保险杠与车身配合的效果好,不会出现间隙过大、过小、或者间隙不均匀、面差无法控制等问题,有必要对现有的汽车保险杠与车身配合进行必要的改进。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汽车保险杠与车身配合总成,使保险杠与车身配合效果好。
本实用新型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而采用的技术方案是提供一种汽车保险杠与车身配合总成,包括支架,所述支架固定在翼子板上,所述支架连接前保险杠,其中,所述前保险杠设有第一限位筋、第二限位筋和第三限位筋,所述第一限位筋位于前保险杠下端和翼子板之间,所述第二限位筋位于前保险杠上端的上面,所述第三限位筋位于前保险杠上端的侧面。
上述的汽车保险杠与车身配合总成,其中,所述支架为塑料支架。
上述的汽车保险杠与车身配合总成,其中,所述支架与翼子板通过自攻螺丝固定连接;所述支架与前保险杠通过支架卡钩连接。
本实用新型对比现有技术有如下的有益效果:本实用新型提供的汽车保险杠与车身配合总成,能够使保险杠与车身装配出来的间隙段差效果好,不会出现间隙过大、过小、或者间隙不均匀、面差无法控制等问题。
附图说明
图1为汽车保险杠与车身配合总成结构示意图。
图中:
1 翼子板 2 支架卡钩 3 支架
4 前保险杠 5 第一限位筋 6 第二限位筋
7 第三限位筋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的描述。
图1为本实用新型汽车保险杠与车身间隙段配合装置结构示意图。
请参见图1,本实用新型提供的汽车保险杠与车身配合总成,包括支架3,所述支架3为塑料支架。所述支架3固定在翼子板1上,所述支架3与翼子板1通过自攻螺丝固定连接;所述支架3连接前保险杠4,所述支架3与前保险杠4通过支架卡钩2连接。所述前保险杠4设有第一限位筋5、第二限位筋6和第三限位筋7,所述第一限位筋5位于前保险杠4下部和翼子板1之间,通过调整第一限位筋的长度可以控制前保险杠和翼子板之间的间隙大小,所述第二限位筋6位于前保险杠4上部上面,所述第三限位筋7位于前保险杠4上部侧面。当出现前保险杠4与翼子板1间隙过大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将支架3上的第二限位筋6适当加高;间隙过小而导致前保险杠4装配不上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将支架3上的第三限位筋7适当降低;所有问题通过控制支架3限位筋高低来调整。此结构方案完美地解决了前保险杠4与车身配合关系,灵活的控制前保险杠4与车身配合间隙段差,能够使保险杠4与车身装配出来的间隙段差效果好,不会出现间隙过大、过小、或者间隙不均匀、面差无法控制等问题,达到避免模具大调整,降低整改成本目的。
虽然本实用新型已以较佳实施例揭示如上,然其并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任何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范围内,当可作些许的修改和完善,因此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当以权利要求书所界定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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