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用于祛斑祛皱的药物无效
申请号: | 201210495912.1 | 申请日: | 2012-11-29 |
公开(公告)号: | CN103845728A | 公开(公告)日: | 2014-06-11 |
发明(设计)人: | 邵文远;姜雪成 | 申请(专利权)人: | 江苏丹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A61K38/39 | 分类号: | A61K38/39;A61P17/00;A61P17/18;A61K31/01;A61K31/343;A61K31/352 |
代理公司: | 南京正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32243 | 代理人: | 沈志海 |
地址: | 212300 江苏省镇*** | 国省代码: | 江苏;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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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用于 祛斑 药物 | ||
1.一种用于祛斑祛皱的药物,其特征在于,包括各组分及组分的重量份为:丹酚酸B为22-34份、胶原蛋白16-28份、原花青素为11-24份、番茄红素10-14份、维生素P为4-9份。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祛斑祛皱的药物,其特征在于:包括各组分及组分的重量份为:丹酚酸B为26-28份、胶原蛋白22-25份、原花青素为18-24份、番茄红素12-14份、维生素P为8-9份。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祛斑祛皱的药物,其特征在于:所述丹酚酸B为丹参提取物。
4.如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用于祛斑祛皱的药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番茄红素为番茄提取物。
5.如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用于祛斑祛皱的药物,其特征在于:所述原花青素为葡萄籽提取物。
6.如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用于祛斑祛皱的药物,其特征在于:所述药物制成冲剂、丸剂或胶囊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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